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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的原则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为社会公共利益所提倡,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下来,在保险法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其所涉及的并非只是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更是决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损害发生、复保险、超额保险、保险合同利益转移等的准绳。 保险利益的理论在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及我国台湾等地区己较为成熟。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予以了明确规定,从第12条保险利益的定义、保险利益对保险合同的效力影响,到第53条对人身保险利益的具体规定,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时至今日,我国国内对保险法的研究从总体上说尚处于起步阶段,有关保险法的专题性研究尚少,对保险利益的系统研究更是如此。为此,本文试图在介绍和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并运用比较法学、经济学、历史学等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对保险利益进行较为细致、深入的研究,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 在导言之后,本文正文分为六个部分: 一、保险利益概述。具体从保险利益的概念描述、目的、法理基础等几个方面描述和界定保险利益,以把握其本质和内涵。 二、保险利益法律效力分析。该部分由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和对人效力两部分构成。首先文章具体分析了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各自的存在时际;然后从学术界和立法界等几个方面对保险利益的对人效力进行了详细阐述。 三、财产保险利益。对于财产保险利益文章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首先阐述了财产保险利益的成立要件、表现形态;其次,在中国《保险法》未对财产保险利益的内容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将该部分重点落脚于对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以深入理解财产保险利益;最后,在此基础上对财产保险利益中的两大疑难法律问题即被盗窃财产和价值为负数财产的保险利益问题进行了探讨,从而更深入准确地把握财产保险利益的内涵。 四、人身保险利益。共涉及人身保险利益的确认原则及具体形式两个方面。此部分着重分析了人身保险利益的具体形式,且跳出中国《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利益列举式的局限性规定,从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同意他人投保的被保险人以及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等六个方面全面阐述了人身保险利益的具体内容。 五、保险利益的变动。该部分从动态的角度对保险利益进行了考察,共分为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两个方面,对在继承、转让、破产及保险利益消灭等情况下保险利益的变动状况进行了分析。 六、我国保险利益的立法完善。该部分认为:我国《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利益的总括性定义值得推敲;.《保险法》第12条第1款的条文表达方式不够精确,可做进一步修正;我国保险立法应该在对保险利益的总定义之外,对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内容进行增订;《保险法》第53条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和信赖关系为基础,严格限定了人身保险利益的范围,应将人身上的保险俐益扩及于投保人的债务人、合伙人及雇主雇员等其他有商务关系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