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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一体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置身于经济一体化之外寻求富国强国之路。经济一体化要求我国对外开放证券市场,让海外证券商可以直接参与我国证券市场的有关业务同时使我国证券商也可以跨越国界参与国际证券市场的有关业务,这实质上就是作为证券市场中介和桥梁的证券商国际化发展的过程。 WTO是目前维护经济一体化秩序最具影响力的法律体系,我国已与美国和欧盟达成协议,加入WTO为时不远,这意味着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在参与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必须遵守WTO的法律准则。证券业具有无形性的特征,属于服务贸易的范畴,因此,加入WTO后我国证券商的国际化发展应当受WTO附件一的下属法律文件——《服务贸易总协定》(英文缩写:GATS)的约束,在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逐步自由化原则的指导下,通过制定和完善关于规范证券商国际化的法律制度,包括管制国内证券商从事跨国经营业务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国外证券商进入我国证券市场及其业务开展等事项的法律制度,不断缩小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与GATS之间的差距,为我国证券商国际化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从而使其国际化程度早日达到GATS的要求。 加入WTO后国外证券商可以根据GATS的市场准入、逐步自由化原则进入我国证券市场,并可享受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随着国外证券商的不断进入,国际金融资本不断深入我国证券市场,国际游资也极有可能入侵,这必将加剧国际金融风险对国内证券商的影响。加入WTO后,国内外证券商将在业务、专业人才资源上展开激烈的竞争,由于国内证券商在资金、管理技术、人才资源等各方面都远远逊色于国外证券商,国内证券商将在竞争中处于劣势。虽然加入WTO使我国证券商的国际化发展面临上述各种严峻的挑战,但是从相反的角度来看,加入WTO同时也给我国证券商的国际化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机遇。例如,加入WTO后,GATS的法律调整将推动国内金融体制改革朝纵深方向发展,为证券商国际化提供宽松而有序的体制环境;GATS的法律调整还为国内证券商开拓国际业务创造了一个公平、开放的环境;此外与国外证券商竞争的巨大压力能迫使国内证券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在竞争中还可以通过学习国外证券商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来不断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从而增强国际竞争力。 我国证券商仍处于幼稚发展阶段,尚缺乏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加入WTO后要加快我国证券商国际化进程并抵御国外证券商进入所引 起的强大冲击,最根本途径就是要提高国内证券商的国际竞争力,本 文探讨的核心问题就是怎样利用法律手段来增强我国证券商的国际竞 争力。 证券商作为金融企业,资金如同它的血液,是其开展一切经营活 动和承担一切责任的物质基础。目前我国证券商都普遍存在资金严重 不足的现象,咎其原因,除其发展期短积累不足之外,缺乏合法的融 资渠道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加人叮 后,激烈的竟争压力会令开拓 合法及多样化的融资渠道这一任务变得更为迫切。根据我国证券业发 展的实际情况和现存的法律基础,可以为证券商提供以下三条主要融 资渠道:一是通过股权融资(证券商发行新股)和债权融资(证券商发行 金融债券)两条途径增资扩股,使证券商获得中长期融资;二是在我 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绕过银行为与证券业分业经营的围墙,允许证券 商用其自营的股票和投资基金券向银行质押申请贷款、允许证券商参 与银行间国债回购业务以满足证券商的短期资金需求,从而寻求与开 拓证券商向商业银行融资的合法渠道;三是借鉴台湾地区的经验,设 立证券金融公司专门对证券商融资,并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来确 保证券金融公司合法履行融资之职。 成为现代投资银行是我国证券商的发展目标,而要实现这个目标 则必须经历残酷的兼并重组过程。《证券法》和《公司法》为券商间 的兼并重组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但都不能满足兼并重组的实际需 要,因此仍有必要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上制定专门的兼并重组的法律规 范,对以下四个关键性的问题加以明确:1.兼并重组的目标是组建产 权明晰的现代投资银行;2.兼并重组后应当实现法人治理的股权结构; 3.兼并重组所应遵循资源有效配置、稳中求进和自愿互利的原则;4. 兼并重组的四种模式。 证券业是高风险行业,加入叮 后,我国证券商需要抵御比现在 更高的风险,然而由于规模小、业务单一、资产流动性差等原因,与 国外著名的大证券商相比,我国证券商的风险控制能力低,因此提高 风险控制能力是增强我国券商国际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内容。要提高风 险控制能力就必须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其中包括完善的资金管 理制度、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业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