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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统一、秉持以实质性解决纠纷为宗旨的中国行政诉讼制度在其运行二十余年后的今天呈现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恶化、“案结事不了”等制度性悖论,对行政诉讼进行的微观制度性和宏观框架性诊断与修正不可谓不多,其中虽非乏善可陈,但多局限在现有的理念与思维下对现行行政诉讼的外生性制度进行研究,而少有触及与反思构成行政诉讼制度基础的内生性诉讼文化。不同的诉讼文化与诉讼思维必然孕育出行政诉讼不同的制度性构建,进言之,建基于非本国内生的、固有的行政诉讼文化之上的行政诉讼制度必然在其运行中遭遇来自本土自生自发秩序的抵抗与冲击。因此,有必要对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存在根基这一本原性问题进行彻底而深度的分析与探究。毫无疑问,中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可以溯源至西方行政诉讼,前者试图从理念和制度两方面全面因袭后者,意即追寻中国行政诉讼的源头离不开对西方行政诉讼制度的观察。三权分立的权力格局、公民法治意识与水平、行政权运行的成熟状态共同孕育了西方行政诉讼,而生长于这样的土壤之上的行政诉讼遵循的是对峙性思维(行政权与司法权对峙、行政权与公民权对峙),这决定了全面因袭者——中国行政诉讼也表现为对峙性逻辑形态。然而,以对峙性为逻辑基础的行政诉讼却命途多舛,且不论其在正常运行状态中所遭遇的各种阻碍因素,20世纪下半叶更是出现了一场来自其孕育体内部的集中批判运动。行政诉讼所具有的中立解决纠纷、促进社会进步等职能受到普遍质疑,通过法院实施个人法律权利的法律文化以及由此而生的经典司法模式成为众矢之的。中国行政法学界在传统的司法控制行政途径之外亦开辟了内部行政法这一新径。中国行政诉讼的思维逻辑与文化基础须与其生成语境内在一致始能解救行政诉讼于困厄之中。中国根深蒂固的一元政治结构极大地修正了三权分立原则的适用,依法行政初级阶段的法治情形对行政诉讼施加了一种限制性规准,时空压缩下政府主导的法治化进程决定了行政权与司法权、公民权的基本格局,科层制下的政策实施型法律程序使对峙性诉讼思维与其根本抵牾。因此,我们有理由、有必要立足中国对对峙性行政诉讼思维发起批判。公民权与行政权对立视角已不能诊断当代中国行政实践,而主导法治化进程的政府正当性证成要求公民权与行政权间的交往、沟通;对峙的“塑造”性而非先天自生性使得以对峙性思维在中国实现宪政的道路受阻,而须以司法权与行政权非对峙为起点;在公民权与行政权、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新逻辑下,行政审判权将被还原至其本原面目。以司法制约行政以实现行政法治固然是每一位行政法研习者应有的独立精神与学术追求和信仰,然而,对对峙性诉讼文化的批判决不意味着我们放弃了这一追求与信仰,而毋宁认为是在依法行政初级阶段以一种现实主义立场对行政法治与行政实践的迂回回应。以对行政法学中国性与自我意识的思考追问“我们需要一个什么样的行政法治”、“我们需要一个什么样的行政法(学)”、“我们需要一个什么样的行政审判”,以此诊断中国行政法治初期阶段的过渡性实践,最终铺平通往对峙性宪政这一有尊严、有道德、文明、幸福的生活的进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