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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是实践的产物,在联合国宪章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从实践中看,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既不具有强制执行的功能,也不是纯外交手段,而是介于自愿和强制之间的一种特殊手段。因而,联合国前秘书长哈马舍尔德称,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应该属于《联合国宪章》的“第六章半”。维和行动的实施必须坚持各方同意,公正以及除非出于自卫和捍卫职责,不得使用武力三项基本原则。维和行动有很多独特优势,包括合法、共担负担、能够在全球范围部署和维持军队及警察,使他们与文职维持和平人员协调配合,以推进多层面任务的执行。联合国维持和平人员提供安全和政治与建设和平方面的支助,以帮助各国克服困难,尽早从冲突转向和平。事实证明,维和行动是联合国用来帮助所在国克服艰难险阻,从冲突走向和平的最有效手段之一,为缓解与消弭有关地区与国家的紧张局势、冲突和危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随着联合国及其维和机制的完善,维和行动及其作用也将进一步增强。但是,随着维和行动的快速发展,由于种种原因,其成员犯罪问题也日益增多。这些有关严重不当行为的指控对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会员国特别是部队派遣国以及当地居民造成极为负面和恶劣的影响。因此,必须坚决杜绝任何严重不当行为的发生。本文围绕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成员犯罪问题,研究界定维持和平行动成员的范围,犯罪的内涵以及成员的豁免权与豁免的放弃,总结犯罪特征,分析犯罪原因,探讨其成员的豁免权与犯罪之间的关系,重点考察联合国的应对措施并提出几点建议,最后阐述中国对此问题的法律规定和态度。通过考察和比较研究,本文发现维持和平行动成员的犯罪具有如下特征:犯罪主体和客体特殊,性剥削和性虐待问题严重,调查取证困难以及追究被指控犯罪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困难。促使维持和平行动成员犯罪的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特派团方面的原因;另一方面是特派团之外的原因。本文除了指出特派团大多数人员享有不同程度的特权与豁免,人员轮调率高,性别比例失调,惩罚机制不完善,福利和娱乐设施不完备以及一些主管人员和指挥官不负责任或不严格履行其职责等这些特派团方面的原因之外,还特别指出维持和平行动成员与当地居民之间的巨大的权利差异是造成严重不当行为发生的根本原因。此外,还提出一些完善联合国应对措施的建议,例如,联合国应当积极恢复发展当地经济,重建政治结构和司法系统;提供就业机会,特别是为女性提供更多机会;加强问责和执行联合国行为标准;消除性别歧视的社会观念;拟定一个引渡示范条约等。本文重点是考察和总结联合国应对维持和平行动成员犯罪问题所采取的战略和措施。联合国采取预防不当行为、执行联合国行为标准和采取救济行动三管齐下的全面战略预防和消除性剥削和性虐待等严重不当行为。通过制定联合国行为标准,并加强培训,提高维持和平行动成员的认识,预防犯罪;通过宣传运动,改善报告机制,鼓励当地居民尤其是受害者进行举报和监督,揭发严重不当行为;放弃豁免,完善调查程序以及纪律和责任机制,惩治犯罪行为人,严格执行联合国行为标准和维护《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通过救济受害者,保护证人,恢复遭受虚假指控名誉受损的成员的名誉等措施,保证预防、惩罚和救济战略的全面执行。最后,阐述中国对此问题的规定和态度。中国坚定支持和积极参与联合国按照《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开展的维持和平行动,主张继续坚持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维和三原则。中国对中国公民担任联合国官员或特派专家期间严重违反中国《刑法》规定的案件有管辖权。中国赞同联合国采取措施追究联合国官员和特派专家的刑事责任,赞同加强各会员国之间,会员国与联合国之间的信息交流和相互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