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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作为我国三大诉讼法之一,对于我国宪政体制的完善有着里程碑意义,事实证明,行政诉讼法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大作用,但行政诉讼法在实施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鉴于行政判决形式是行政审判权的现实体现,在整个行政诉讼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故本文拟结合一审中行政诉讼判决形式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在现有判决形式架构上探讨如何对其加以完善。为此,笔者认为应首先对行政诉讼判决形式构建的基础有正确认识,因而从考察行政诉讼的价值取向即行政诉讼目的角度出发,认为应确立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为行政诉讼的唯一目的,这样一种价值取向是符合法治趋向的,在此认识上,建议判决形式构建基础中应充分重视原告诉讼请求的回应和科学厘定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关系,以彰显对相对人权益的维护。通过对现行行政诉讼判决形式的各种合理性争论的梳理,在行政判决形式构建基础的指导下,借鉴各位专家学者的意见,对现行行政诉讼判决形式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从总体上说,笔者以为现行判决形式有其一定的现实合理性,无须以诉讼类型化的方法来重新架构行政诉讼判决形式。在具体的判决形式完善中,提出:(1)维持判决和确认合法(有效)判决应考虑予以取消;(2)对撤销判决加以重构;(3)变更判决应予必要的完善和扩大适用范围;(4)履行判决的适用标准应进一步完善;(5)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范围可以考虑进一步扩大;(6)在确认违法判决中,应当增加关于赔偿的规定;确认无效判决实际意义不大,可予以取消。在现有判决形式的基础上,为了更好地使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诉讼目的得以实现,通过对相关判决形式增加必要性的简要分析,基于实用和经济的考虑,笔者认为除补正判决形式确有增加的必要外,其他判决形式如禁令判决、中间判决、舍弃(认诺)判决实无必要在修改后的行诉法中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