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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托管制度的实质是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它是通过引入外部经营者来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及资本营运效益的一种企业经营方式。我国引入企业托管制度的初衷是为国企改制服务的,目前仍有许多学者将企业托管定位为国企资产重组的一种补充形式或者企业兼并收购的一种前奏,认为它是一种过渡性的政策。在对企业托管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后,发现企业托管制度不应当只是某一政策下的临时性或过渡性产物,而是可以作为一种企业经营方式,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作为一项长期制度坚持下来的。企业托管作为一种通过实现企业外部两权分离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企业经营方式,通过市场对企业的各种生产要素进行优化组合,具有较广的适用范围。企业托管这一特殊的企业经营行为中法律严重缺位是托管实践存在的各种障碍的根本原因,也是其不得不寻求行政帮助的症结所在。制度性缺失导致的实践失范是研究企业托管相关法律问题的动力所在。概念界定的混乱是研究企业托管所碰到的第一个难题。目前实践中类似的企业委托经营活动都一概以企业托管定义之。通过结合企业托管的实践及其托管目的,企业托管的客体可以确定为企业经营权,企业托管制度以信托制度作为其构建的理论基础更加合理,在此基础上提出的经营权信托这样一个概念从法学角度来说更为规范。关于企业托管立法模式的选择,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国外不同企业托管立法模式的利弊,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认为我国应当选择复合立法模式,即公私法结合的企业托管立法模式。其原因在于我国处于经济转轨阶段,存在大量的国有经济,企业托管不可避免要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对企业托管进行法律调整就需要在相关的私法规范起基础调整作用的前提下,制定公法规范对其进行宏观的、系统的调整。其中的私法规范应当主要以信托法为主,即通过对信托法理的演绎来构建企业托管核心法律关系,同时对企业托管中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等一些问题制定相应的公法规范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