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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国家权力机关为了惩治犯罪,保障后续起诉、审判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将尚未被判决有罪的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完全剥夺,羁押于特定场所的刑事强制措施。逮捕被认为是刑事诉讼程序中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限制人身权利的一种最为严厉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基于我国目前刑事司法制度构建,审查批捕流程大致为:侦查阶段的公安机关提出逮捕意见或检察院自侦案件中检察院内部侦查部门移送报请审查批捕,由检察院内部专门部门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因此,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是刑事案件进入逮捕程序的关键。而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之后几乎无法从刑事诉讼程序中脱身已经成为常态,在此制度指导下的司法实践中,逮捕率偏高的问题长期存在。较高的逮捕率不可避免地产生较严重的侵犯人权现象,近年来各种相关案件的新闻报道也屡见不鲜。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背景下,贯穿于刑事诉讼始终的人权保障同样应当在审查批捕程序中得到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文简称《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但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法律知识有限,尤其是犯罪嫌疑人,作为受到国家公权力追诉的弱势方并没有能力进行有效的自我辩护,其在法律层面上提出专业的审查批捕意见往往是无法实现的。为了人权保障能够落到实处,有专业知识及丰富经验的律师辩护意见不可或缺。2012年《刑事诉讼法》明确辩护律师可以提出审查逮捕意见,但却缺乏配套的制度保障。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行使受限,调查取证权也相对模糊,检察院是否应及时告知案件的办理情况也没有强制性要求,律师会见权行使受到诸多限制,这些问题的存在最终导致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几乎无法介入审查批捕程序。首先,何时介入。大多数律师根本无法作出正确的判断,提出审查批捕意见的时间往往不适时。其次,因为对案件具体情况了解不足,无法切中要点,提出不予逮捕意见不被采纳。再次,即使律师能提出相对有用的辩护意见,检察院也往往停留在机械性“依法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法律规定层面上,对辩护律师的意见不予认真审查,检察院与辩护律师极少互动交流,双方的信息完全不对称。这些都导致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很难发挥其作为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应起的作用。因此,通过对现有律师在审查批捕程序中参与方式及实际参与效果的研究来发现问题,如何完善这一制度是选题的出发点。尝试在侦查阶段就赋予辩护律师阅卷权、明确调查取证的行使等制度改进,保证辩护律师能够了解案件真实情况,提出有效辩护意见,密切检察人员与辩护律师的联系,真正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落到实处,是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