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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唐入宋,中国乡村社会在外部环境和内部要素的共同作用下,发生了巨大变化,乡村社会出现了除国家权力之外的多元主体势力。乡村教育的普及不仅培养了大批的社会精英和治理人才,还潜移默化的影响着乡民对国家意志的顺从;重建的新型宗族组织通过族田、族谱和祠堂构成了一套面对族众的完整的管理系统,表现出较强的组织化和行政化的趋势,维系着乡村的稳定;各种民间社会组织纷纷成立,他们与社会精英一起,构成宋代乡村内生的治理参与主体,成为乡村治理中的主导者和推动者。 与此同时,国家乡村治理策略从总体性支配转向技术性治理,也就是从直接控制走向间接支配,这种转变冲击了宋代乡村社会治理结构和治理体系,使得宋代乡村治理再次站在了变革发展的又一个拐角点,一方面,国家治国理念、治理体系的调整势必左右着乡村社会治理格局,另一方面,乡村社会内部的变革和转变,也会不断冲击和影响着国家的治理策略,以权力和利益为核心的治理要素和乡村社会的内在勾连,使得宋代乡村社会内部经历了一场变革性的挑战。 面对这种挑战,宋代统治者一方面通过儒家伦理思想的灌输和宣传,从意识形态上控制社会主流思想,另一方面积极重视乡村中的新生力量,发动民间组织和社会精英参与到乡村治理中来,并通过一系列制度和政策的制定,来调解国家、社会组织和乡村精英在乡村治理中的分工。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政治权利在乡村社会的弱化,也不意味着宋代乡村实现了自治,而是一种对权力主体、重心和方式的调整,以确保国家对乡村的控制。这样,国家通过顶层的制度设计,社会组织和精英阶层则负责具体执行,每个治理主体都分担着各自不同的任务,三者间这种明确的垂直分工在宋代的乡村社会治理中得到贯彻执行。同时,精英阶层与乡村社会组织之间的互动和协作较好的实现了社会力量之间在乡村治理中的水平分工,各治理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使宋代的乡村治理呈现出不同于唐朝的近世化的特点,我们把它称之为“宋型”乡村治理模式。 基于上述宋代乡村变化的事实及对这种变化的分析,把文章按以下思路依次展开: 第一部分主要分析了唐宋变革背景下宋代乡村的变化,及由这种变化造成的乡村社会秩序的变迁以及村庄社会结构的变异,造成了乡土社会与传统历史、生活惯习与经济文化活力的断裂,直接导致了乡村旧有秩序的瓦解、传统治理方式的退化,使得宋代乡村社会治理机构、关系和过程都发生了深刻变革,乡村社会传统逐步被打破。治理结构的变化和治理体系功能的调整,让处在变革中的乡村社会正在经历解构和重构的双重变奏。 第二部分主要探讨了宋代乡村多元治理主体的出现以及它们在乡村治理中所充当的角色。这种治理主体不仅包括以基层政权和乡村行政组织为主的国家权利主体,还包括以宗族组织、经济组织为主体的民间内生社会组织,以及以乡医、乡居士人和富豪、宗族族长、村巫、僧道为基础的社会精英。它们在乡村治理中承担着不同的职能,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第三部分主要剖释了宋代乡村的治理机制。通过国家的制度安排、民间组织的调适、乡村精英的参与,以三方力量为主体的治理体系的重建和治理秩序的整合,从而顺应了唐宋变革的需要,实现了对乡村的治理。进一步说明了有效的国家治理不是通过权力的过度扩张来完成的,而是通过合理范围内的权力运作和有限的社会自治以及两者间相互配合与协作来实现的,我们称之为“宋型”乡治模式。 第四部分主要辨析了这种治理模式所取得的效果。这种治理模式下的乡民生活在遍布乡村的各种社会组织内,通过乡村精英了解国家的方针政策,缴纳各种赋税、承担各种徭役,接受救助和帮扶。国家政权依靠乡村组织和社会精英两个抓手以实现对乡村的控制,社会组织和乡村精英把国家政令下达到乡民,同时再把民情上报给国家,三者在乡村治理方面实现了较为完美的结合,使得整个乡村呈现出稳定自主的特征。 第五部分余论。面对唐宋以来乡村发生的巨大变化,宋代统治者适时调整了统治政策,利用地方民间组织和乡村精英的作用,解决了仅仅依靠国家一元治理出现的困境,形成了国家与地方相结合的多元势力共治局面,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持了乡村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