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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是我国的一大经济政策。中小企业的崛起和发展,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我国的中小企业,在数量和规模上都呈扩大趋势,而充足的资金是企业扩大规模的必然要求。国家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不仅通过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更进一步的通过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来改变单一的融资方式。企业间借贷作为一种特殊的民间借贷方式,是除向正规金融借贷机构融资之外的另一种重要融资方式。企业作为放贷人,将企业内部资金作为借款出借给资金匮乏的企业,用于它的生产经营。该类借贷行为具有灵活性和手续简便性的特性,所以中小型企业愿意选择这一融资方式。但是我国的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制度并不健全。20世纪90年代,最高法院出台相关规定,否定企业作为放贷人订立的借贷合同的效力,即采取“一刀切”的做法。但是中小企业需要通过企业间借贷行为来解决融资困难问题,最高法院的态度也从全面否定到一定程度认可该类行为的态度转化。直至2015年出台的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间借贷行为的效力予以认可。但是仅在借贷合同的效力方面上做了几条规定,包括有效合同的认定标准和无效合同的列举,在主体资格、利率等方面均没有具体的规定。颁布专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来对该类借贷行为加以准确规制,是促进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合法化的必然要求。本文的开篇列举了,当前金融市场中企业间借贷存在的诸多问题,包括主体资格、效力、利率、以及监管这四个方面存在的问题。本文以该四个问题为主线,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和法律相关规定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企业间借贷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的完善。首先主体资格,需要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进行明确的限定,并建立市场准入机制和企业登记、信用征信制度。其次,合同效力的判定标准,民间借贷中的司法解释仅规定,企业间临时性拆借行为必须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借贷合同的效力才被法律所认可。这一认定标准太过宽泛,不能够为法官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做出明确的法律指引。再次,利率方面,企业间借贷行为的特性,要求国家对其利率的管控,应与传统的民间借贷形式相区别。最后,监管方面,我国民间借贷监管体制本身就存在着一些问题,而企业间借贷行为的监管更是有诸多疏漏,需要从监管主体、手段、内容这三个方面逐一完善。我国金融市场中,企业间借贷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需要国家对其予以足够的重视。在逐步放宽对该类行为限制的同时,颁布专门性的法律规范和建立完备的监管体制是非常有必要的。在推动我国金融市场稳健发展的同时,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重要的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