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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偷税罪客观方面有助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偷税罪客观方面的问题大多已达成共识,但对于偷税手段之一的“拒不申报”和双重定罪标准却颇多争议,取消论甚嚣尘上。笔者认为,“拒不申报”偷税方式犯罪化有其科学依据,符合偷税罪本质特征的要求,并且有助于预防此类偷税行为的发生和税收的实现,体现刑法的公正价值和谦抑性。我国《刑法》规定的偷税罪双重定罪标准比单纯数额标准更能体现刑法和税法的公正性。它充分考虑了纳税人的同一性和差异性的基础,实现刑法形式公正和实质公正。它能客观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与客观危害程度,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它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不可否认,我国现行法定的双重定罪标准确有一定的缺陷,然而,这不足以成为采用双重定罪标准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