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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起步之后,因为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而导致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归属与实体权利不符并给相对人带来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如何确定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行为的性质将决定着对错误登记带来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也就决定着登记错误的受害人该以何种途径寻求救济。本文通过登记机关在对不动产登记错误而致人损害的情况下,该承担何种性质的赔偿责任,进而对赔偿过程中的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交叉等问题进行探讨。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语和后记四部分组成,正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不动产登记错误概说。首先,对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涵义进行界定。其次,介绍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类型,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模式决定了登记机关在登记过程中的审查义务,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决定登记机关需要对何种登记错误类型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章不动产登记错误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首先,对界定赔偿责任性质的法律基础及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进行讨论。其次,对于登记机关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性质进行界定,登记机关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第三章不动产登记错误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在不动产登记错误致人损害赔偿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的问题:首先,登记机关对登记错误行为须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实践中又存在着是适用民法上的赔偿规则还是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规则,对于登记机关适用何种归责原则的问题。其次,在因登记机关及登记申请人共同过错导致登记错误的情形下,如何确定二者之间的责任分担。第四章不动产错误致人损害赔偿诉讼的审判模式。在不动产登记登记错误致人损害赔偿诉讼的过程中,主要存在着以下问题:首先,因为不动产登记行政赔偿的特殊性,在当事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过程中会出现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的情形。其次,从我国的法律和实践出发,对诉讼交叉案件的审理模式提出具体构想。最后,对于诉讼交叉情况,采用分案审理模式所涉及到的审判顺序问题以及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下所涉及到的审判范围问题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