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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是与私证相对而言的。公证是由国家公证机关作证明,私证则是私人作见证人,二者的效力和权威自然有别。在人类社会漫长的历史上,私证已有几千年的历史,至今尚在民间广泛流行。私证在历史上有过一定的作用,但毕竟是有缺陷的。有些见证人不懂法律,加上封建思想作怪,往往参与证明违法契约而不自知。私证在很多情况下难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不到预防纠纷的作用,何况有的中人还因某些原因不“居中”反偏私,故而“中证”不一定公正,另外由于人还受到寿命的限制,一些远年契约闹纠纷时,见证人多已去世,使之成为“死无对证”,这些都是私证无法克服的缺陷。鉴于私证的许多不足之处,现今世界各国都先后实行公证制度。公证由国家公证机关作出证明,公证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证权,其他国家机关则不具有这种功能。特别是关于涉外的证明,国外有关机关只认出证国公证机构的印章,没有经过公证的有关文件,就不能在域外发生法律效力。它并不像私证一样,当事人想办什么就证明什么,它既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当事人提出相关证据说明,又要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具体的公证事项。最后,办理公证是极为严肃认真的,为审查申请公证的法律行为、文书和事实是否真实、合法,必要时还要进行调查,以便弄清有关情况。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开始,我国有了真正意义上的公证法,其制订在效仿西方先进法律制度规定的同时,还融合了我国自己的特色。此制度的推行,有效维护了当时的社会安定,尤其是在抗日战争的大形势之下,为稳定战时大后方的秩序做了巨大贡献。本文试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公证法规的内容、原则等各方面分析,结合一些案例,对国民政府时期推行公证制度的一些可行性做法进行探讨。公证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创立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经济和社会的交往,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近代各国都十分注意运用公证制度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一个国家公证制度的健全与否和实施应用情况,直接关系到社会和经济的稳定状况。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应该更加注重运用公证制度来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公证制度及其具体实施中的优异之处进行学习和借鉴,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