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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者是那些试图与行政机关缔结行政协议但落选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竞争者关系类型分为积极性竞争者关系、消极性竞争者关系、排他性竞争者关系三类,本文所探讨的PPP协议中的竞争者关系限于排他性竞争者关系。行政协议中的竞争者概念是第三人概念的子集,但又存在差别,分别是存在阶段不同,与协议相对人关系不同以及产生冲突的利益不同。现今PPP协议制度发展的困境很大程度上便是由于对竞争者权益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不充分,而竞争者的起诉权利又是竞争者权益保护的关键。对行政协议竞争者的起诉权利进行保护,归根结底是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之所以要对行政协议中竞争者权益进行保护,是为了公私合作关系的良好有序发展,是基于最大程度实现公共利益、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的需要,也是为了增强政府公信力,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而之所以保护起诉权利是维护竞争者权益的关键,是因为司法能够弥补立法上对竞争者权益保护的不足,同时竞争者起诉权利缺乏保护的现象十分突出。竞争者起诉权利保护中比较突出的三个问题分别是甄选决定的性质问题、公平竞争权能否作为起诉依据问题以及竞争者原告资格问题。厘清行政协议选任协议相对人行为的性质是保护竞争者起诉权利的前提。尽管学界对行政机关甄选协议相对人决定的性质有不同认识,但总体认为,行政机关甄选决定属于行政行为。适用德国法上的双阶程序理念,可以对行政协议进行划分,以契约签订为分界点划分为行政行为和行政协议两部分。行政协议相对人的甄选程序并非都是行政行为,而是需要排除内部操作规定和一般的过程性行为,只有对竞争者权利义务造成实际影响的行为才属于行政行为。甄选决定的存在是后续行政协议的存在前提,甄选决定被撤销,行政协议自然失效。公平竞争权的内涵不应仅限于反垄断法第5章所列举的这几种情形,还包括所有行政机关不合理的差别对待以及违反正当程序的行为。公平竞争是行政协议甄选相对人程序的核心要素,行政机关筛选相对人的过程理应受到行政程序法相关规则和原则的规制。在行政协议竞争者相关诉讼中,竞争者享有无歧视程序形成请求权。总体而言,公平竞争权作为竞争者享有的行政法上的法定权利,可以在起诉时作为起诉依据。当竞争者起诉甄选决定时,行政协议中的竞争者具有原告资格,并且甄选程序的排名不影响竞争者的原告资格,重复缔结契约情形下竞争者同样具有原告资格。当竞争者起诉行政协议本身时,其原告资格会受到竞争者与相对人之间民事基础纠纷的影响。一般而言,当竞争者与协议相对人之间存在某种民事基础纠纷,法院一般会令竞争者先行提起民事诉讼,否认其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但对于行政机关在作出甄选决定时应予以保护或考虑的民事纠纷,法院应当直接在行政诉讼案件审查过程中一并审理,不宜据此否认竞争者的原告资格。合同相对性对竞争者原告资格没有影响,在行政协议竞争者诉讼中竞争者可以就行政协议本身提起课予义务之诉。最后,可分离行为理论并不影响、限制竞争者的原告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