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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人数众多的当事人主体与诉讼空间容量之间的矛盾,以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各国都在不同时期以不同方式建立群体性纠纷解决制度,如英美国的集团诉讼、德国的团体诉讼、日本的选定当事人制度,以及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等。这些都包含在广义的集团诉讼概念的范围内。虽然学界对集团诉讼的研究成果卷帙浩繁,但是集团诉讼是一个不断发展的事物,每一个时期都有其不同的特征和方向,在每一个国家也有不同的发展历程,社会需求和司法实践对它的改造集团诉讼还是‘个在不断发展的事物。同时,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益诉讼”,又为我国集团诉讼的发展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本文第一章在集团诉讼概念和特征的基础上说明了集团诉讼的法益效果,认为集团诉讼实现了诉讼经济,促进了公共利益并为当事人提供了程序保护;第二章从比较法角度分别论述了美国集团诉讼、英国集团诉讼以及德国的团体诉讼模式,认为各国的集团诉讼模式均是在其特定的社会法制背景下形成的;第三章论述了我国集团诉讼的发展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比较了与美国集团诉讼制度的异同;本文第四章在综合上述内容的基础上阐释了集团诉讼面临的困境和发展前景以期对该问题的理论研究以及司法实践贡献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