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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共同侵权的案件涉及的问题非常多样复杂,其中往往涉及环境侵权和共同侵权的认定。如何在环境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公正地划分责任是环境共同侵权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在共同侵权的认定时环境侵权加害人是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在对内责任又怎样具体合理的划分等,也都是环境共同侵权案件要解决的问题。在环境共同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责任承担方式等问题上各国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往往有很多极其相似的案件,发生在不同地域,由于当地经济发展的水平不同导致判决结果有很大的不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诉讼案件的起诉条件高且审理时间长,在责任承担的划分过程中对证据的取证和鉴定机构建设上不够专业且分布不均,在判决后的救济途径相对其他一些国家方式比较单一等等。以至于处理环境共同侵权纠纷的机关有种千头万绪的感觉。但我国关于环境侵权的立法相对少而分散,大多适用民法有关共同侵权的规定。为了使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环境侵权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公平及时有效地得到救济,本文结合我国基本的立法和司法适用现状,揭示我国在环境共同侵权责任的立法缺陷和司法适用的不足,并对我国在环境共同侵权责任承担方面法律规定的完善和体系化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主张。提出在司法实践方面建立健全环境损害评估体系、完善环境损害赔偿保障机制及完善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