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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宪法》第11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农村法定的治理模式是村民自治。此外我们注意到,中共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认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要将基层民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1并首次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范畴。无疑,这是我们党在新时期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生动体现,这也更进一步地在国家政策上明确了村民自治的定位和走向。
村民自治是村民在行政村范围内,依托村民委员会,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制度设置。所以,实行村民自治不只是放权到村,更重要的是放权与民。推行村民自治的十余年来,我国几乎所有的村庄都建立了村民自治组织,广泛宣传和推行村民自治,但现实中真正达到《村组法》所规定的应然状态并进而实现村民自治的制度设计目标的状况却不容乐观。实证研究表明,当前中国农村大多数村庄的村民自治仍处在能人治理阶段。2农村能人尤其是村干部在村庄公共权力体系中居于支配地位,控制着村民自治的实际运作过程,于是在很多地方村民自治遗憾的异化为“村官自治”。笔者所调查的L村即是如此,L村在村级治理中享有支配权的不是广大村民,而是少数村级领导人如村支书、村委会主任等;不是建立在法律规范和共同意愿的基础上并依照明确的规范和程序进行的治理,而是以村干部个人权威为基础并依照个人意志进行的治理。“村官自治”是一种由少数人实际执掌村治权力的治理,它在实际运行中出现的村官专制倾向以及对农民民主权利的侵蚀、对乡村社会和谐建设的负面影响足以引起人民的担忧。因此,了解村官自治的实质及危害,分析其产生与存在的根源,探索如何超越这种村级治理方式的弊端,对于实现真正的村民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意义重大。
为了探析村民自治在实际运行中异化为“村官自治”现象,本文选取了笔者的家乡L村作为个案进行实证调查,以该村出现的村官控制村级权力、形成村官自治的诸种表现为切入点展开论文。本论文共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交代了基本理论问题,对村民自治的应然状态及“村官自治”现象的实质进行了理论探讨;第二部分通过第一手资料,展示了“村官自治”的现实表现状况;第三部分在现实状况展示的基础上,运用相关理论分析了“村官自治”的危害;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为本论文的核心部分:第四部分从经济、政治、文化的角度较为深刻地分析了产生和存在“村官自治”现象的原因。基于第四部分的分析,第五部分尝试提出构建与基层民主运行相适应的经济、政治、文化基础,为有效杜绝“村官现象”的产生、实现村级基层民主政治提供了具有实践意义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