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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客观化诉讼,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一个重大缺陷。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只设立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诉讼种类,即保护当事人主观权利的主观诉讼,而没有专门设立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客观诉讼制度。我国已将依法治国作为了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中最重要的内容及要求就是依法行政。随着行政权的日益扩张,它已成为一种“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无所不能”的巨大力量,为了防御行政权侵害个人和社会的合法利益,行政机关的活动应全面纳入社会和司法监督的范围。为了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有效制约和监督,必须对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进行根本性变革,通过制定法及司法解释途径逐渐对行政主观诉讼进行客观化改造。同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在行政诉讼客观化问题上,建构有利于发挥非直接利益相关人参与的行政客观诉讼具体模式。总之,建立以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为宗旨的行政客观诉讼,是从制度上改进、发展和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一个基本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