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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系一种特殊的经济补偿制度,功能在于分散风险、消化损失。保险的本质特征为“无危险即无保险”,补偿因不确定危险所造成的损害。告知义务制度,作为保险合同法上传统而又独有的制度,系保险业合理营运的前提和基础。因而,各国保险法都将告知义务制度作为法定义务加以规定。告知义务制度亦是保险实务与理论研究中最易引起争议的制度规则之一。在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的今天,新型的保险合同不断涌现,如何既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又遵循保险原理,平衡保险合同中各方的权益,对告知义务制度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以2009年新《保险法》的出台为背景,以新型保险合同为研究视角,对告知义务制度进行多维分析,同时通过中外法律的比较,深入剖析告知义务制度的具体规则,针对实务中遇到的困境,探寻解决问题的路径,提出我国保险立法修订应增加告知义务制度内容的建议。全文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阐述了论文选题的研究背景与意义、研究方法和路径以及论文的创新。着重通过文献综述的形式,梳理中外学者对告知义务制度的研究成果并进行评述。第二部分,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的界定、价值及其依据。从告知义务制度的内涵着手,阐明其性质。分析该制度的契约特性,评述投保人和保险人信息不对称的情形。继而追溯制度的起源,引出其价值基础——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最后罗列制度的立法依据,即“最大善意说”、“对价平衡说”、“射幸契约说”、“意思合致说”、“信息不对称说”、“瑕疵担保说”、“危险测定或技术说”,提出“将最大善意说与危险测定说结合”的观点。第三部分,履行告知义务之具体规则解构。论述告知义务制度的主体、履行期以及告知范围。通过列举各国的不同规定以及我国的立法实践,为后文的比较研究及建议的提出埋下伏笔。第四部分,中外告知义务制度比较研究。选取德国和日本为比较对象,将上述两国保险法中有关告知义务制度的规定与我国立法作比较研究。着重论述两国保险法中值得我国借鉴之处,包括告知主体、告知范围、履行方式等,弥补我国保险法的立法空白。第五部分,我国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的多维分析。在实务中,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领域就告知义务是否履行的争议屡见不鲜。以团体人身保险、体检程序介入、兜底条款以及合同中止后复效时的争议为研究重点,通过实证分析,结合制度原理,使研究结论兼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第六部分,营销模式创新背景下的告知义务制度。为论文的创新之处,以新型保险合同为研究对象,详细介绍电话销售保险合同、以保险超市为销售载体的保险合同、网络销售保险合同、电视购物销售保险合同。在分析上述新型保险合同的特征及优越性的同时,研究告知义务制度的告知方式,将新型保险合同与传统的告知义务制度贯穿融合,凸显本文的研究亮点。第七部分,我国告知义务制度的完善。分析了我国保险法对于告知义务主体及其范围的制度设计的缺失,提出完善告知义务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