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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权已经成为保险法理论的热点问题。学者们对保险权的理论基础、法律性质、适用范围、行使条件及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保护等存在诸多争议。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日益重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然而我国有关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制度却不尽完善,保险法和海商法的规定过于简单,实务许多问题都没有涉及。即使立法上明文规定的,也有许多疏陋之处。本文较深入研究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基础理论,详细论述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条件和适用的限制,并对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护设计了更加周密的保护措施。 本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体系安排如下:第一部分研究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基础理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历史沿革、概念、性质、本质和传统代位求偿权理论的质疑;第二部分主要研究了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基本理论即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条件和适用的限制;第三部分阐述了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遇到的一般问题和特殊问题。包括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方式和行使名义之一般问题与重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第三人的抗辩权、第三人清偿的效力、保险人放弃代位求偿权和代位求偿权的时效等特殊问题。最后一部分探讨了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义务主体(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如何履行协助义务,和被保险人抛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对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影响。 第一部分探讨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基础理论。首先,简要地介绍了保险代位求偿权从英国司法实践到大多数国家保险法普遍确立了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发展史。然后,对保险代位求偿权下了一个定义,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在损害保险中,第三人造成保险事故负赔偿责任的,保险人自赔付保险金之日起,在赔付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行使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接着对保险代位求偿与债权代位进行了比较,着重指出了它们在功能上的差异,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功能是平衡保险人、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利益,调和保险制度与侵权或违约责任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之后便分析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性质和本质,认为其性质是一种特殊的债权转移制度,本质在维护损失补偿原则和避免第三人免除责任,为不当得利说与社会公平说的融合。最后就部分学者对传统保险代位求偿权理论的质疑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先以三条线索为纲转述了该学者对传统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质疑:损害增补原则的检讨、存置第三人责任之检讨和降低保险费率的质疑。接着笔者对传统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存废进行了评议,认为即使是一般过失下废弃保险代位求偿制度,也足以侵权法或合同法的过错责任体系造成了严重的冲击。由于保险代位求偿权涉及到保险制度与损害赔偿责任体系的整合关系,即依附于损害填补原则和过错责任制度,指望先革新代位求偿制度,后变革过错责任制度,并不现实。 第二部分阐述了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基本理论,包括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和保险代位求偿权和适用限制。首先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概括为四个要件:(1)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2)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己给付保险金(3)代位求偿权之范围不超过保险赔偿范围(4)损害赔偿标的必须一致。其次,详细论述了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的限制,共分三个小部分:(1)在适用范围的限制中,拆分人身保险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年金保险,并区别被保险人死亡与未死亡两种情况分别讨论,经过严密的论证,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不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中具有损害填补性质的医疗费用保险也可予以适用。(2)在适用对象及其限制中,先讨论了适用对象的排除规则,对排除对象中的“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的解释分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两种情况分别解释,范围上相当于法国的广义解释。接着就公法人可否纳入代位求偿权适用对象的问题,详细介绍了“肯定说”与“否定说”,认为前者较符合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本质和国家赔偿制度的立法原意。之后,再次拆分人身保险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年金保险讨论我国保险法第68条的合理性。(3)论述了被保险人的优先受偿权,不仅在实体法承认了被保险人应优于保险人取得受偿的权利,而且为了体现诉讼经济原则,在程序上设计了“联合求偿诉讼规则”:(l)保险人先行提起代位求偿诉讼的,除被保险人明确放弃权利的,保险人有义务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通知被保险人参加共同诉讼,被保险人不参加的,案件终结后,其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不再受法律保护。(2)被保险人先行提起赔偿之诉的,除保险人明确放弃权利外,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通知保险人参加共同诉讼,保险 II人不参加的,案件终结后,其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不再受法律保护。笔者讨论了该项规则的价值取向和三个价值要求。 第三部分讨论了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相关问题。第一,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方式。指出了保险立法上采纳了当然代位主义,并认为保险实务上“代位求偿权证书”等权益转让书只起证明和确认作用,并无授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