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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保险已经成为人类生活之重要制度,在这种风险无处不在的世界当中为人们提供着分散风险的保障,它是一项可以提高人类福利的制度。告知义务,是保险人据以估测风险的前提,也是投保人了解保险产品的必经之路,是整个保险运营的前提,因此为保险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在各国的保险法当中大多规定了这一制度,我国也不例外,但是在《保险法》中规定了这项制度,并不代表就可以减少了纠纷,相反,在保险实践当中,有关告知义务的纠纷数量居高不下,并且经常成为“3.15”的榜上提名者,保险消费常常因为告知义务面临着投保易理赔难的情况,以致保险制度的目标最终难于实现。因此,有必要对告知义务的理论以及现实进行分析,从中找到纠纷的症结,并且提供一套可行的制度改良措施。
本文从制度的角度分析告知义务,立足于告知义务履行的整体过程,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都纳入告知义务的范畴,运用了法解释学的方法和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解释了告知义务的基本内容,通过利益博弈分析,说明了告知义务所期待的信息披露的合作结果在理性的利益取向下是难予实现的,博弈的结果将是不合作,并结合现实中保险纠纷的分析和总结,证明了这种博弈结果在现实中大量存在。同时对现实中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类型进行总结,从实践的角度分析了告知义务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之处。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要对告知义务进行改良,需要从说明义务以及如实告知义务两方面双管齐下,才能改变保险现实当中有关告知义务的纠纷数量居高不下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