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药品试验例外原则——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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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赋予专利权人排他性权利,以此鼓励人们研发创新,达到提升产业科技的目的。专利权人因此享有排除他人未经其同意而使用其技术的权利;未经权利人同意而使用其专利技术者,构成专利权的侵害。然而,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多数国家均允许特定事由之使用不构成侵权。以我国为例,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所规定: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就是实验例外原则(experimental exception)。实验例外条款在司法实务运作中最容易引起争议的就是专利药厂与一般制药厂间之竞争议题。因为一般制药厂为了能够尽早进入市场,很可能在专利期间届满前实施原厂专利进行必要之研究和实验,以符合各国对药物上市管理法令之要求。  我国专利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药品实验例外原则(Bolar exception),但我国最新修改的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拟制造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单位或者个人制造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应视为侵犯专利权。”这样使得药品实验例外原则在我国有了法律依据。但是仅仅是这样一个笼统的规定,没有界定行政审批所需信息的内容,也没有说明是否允许以运用营利为目的,更没有限定哪些制造行为是为获取信息之所需。  从提升科技水平的角度来看,应该赋以非专利权人适度的研究实验的机会,使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当然,同时也要顾及专利权人之权益,不能过于扩张药品实验例外原则之适用。在药品专利权人与公共利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以达到既能提升科技水平的发展,也能激励发明创造。本文试图借鉴国外关于药品实验例外原则的法律规定,对国内立法提出一些建议。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先介绍了药品的定义、我国以及国外与地区的药品行政审批制度,这是本文要研究的药品试验例外原则需涉及的背景知识。本部分进一步分析专利与药品对立统一的关系,专利制度能促进药品的发展,但是客观上也为专利药品的快速走向市场带来制度性的障碍。这是为后文分析Bolar例外的合理性作了理论的铺垫。  第二部分在充分收集、分析、总结美国关于Bolar例外方面判例的基础上,详细介绍美国关于试验例外原则的起源、发展与成熟运用。另外还介绍了其他国家关于试验例外原则的立法例。这就为我国关于试验例外的立法提供了现实都参照。  第三部分通过WTO争端解决的典型案例—加拿大药品专利保护案详细分析了WTO在解决药品专利药品案件所依据的国际条约以及运用规则的程序。  第四部分指出当前我国司法部门所面临的在“Bolar例外”问题上立法与实践严重脱节的问题,司法部门在这类案件的审判实践中,难免陷入遵循法理按侵权论处但却违背国际潮流,或者遵循国际潮流给予侵权豁免但却背离法理的两难境地。  第五部分在借鉴国际关于药品试验例外原则先进立法与实践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过目前立法上的空缺与实践中的窘境,提出符合我国实践的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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