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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不成体系化是当今国际法学界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c)条被认为是维护国际法体系的一个重要工具。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对VCLT第31、32条规定的解释规则进行了简单分析,并初步提出第31(3)(c)条中存在的问题,具体指范围界定问题和时间要素问题。第二章基于国际司法实践中援引第31(3)(c)条的经典案例,总结了该条款的适用情形。总的来说,国际司法机构在争端解决实践中,依据第31(3)(c)条成功援引“相关国际法规则”的情形并不多见。除了 WTO争端解决机构,国际法院和国际投资仲裁庭即使明确援引了第31(3)(c)条,也并未就该条款的适用条件作出详细分析。第三章主要探讨了第31(3)(c)条的适用条件,尤其着重分析了学界争议较大的“当事方”和“国际法规则”这两个适用条件。其中,在判断所援引的条约是否满足“当事方”条件时,解释者应当适用至少对案件的所有争端方均有约束力的条约,除非未受条约约束的争端方明示或默许接受其约束。至于“国际法规则”的范围,一般认为应当包括当事方缔结的其他条约、一般国际法原则以及习惯国际法规则。至于无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等其他国际法规则,虽然目前没有相关的案例可供参考,但将其也包含在“国际法规则”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第四章主要基于国际司法机构援引第31(3)(c)条的条约解释实践,肯定了该条款所包含的积极意义。由于条款自身规定的模糊性等原因,实践中明确适用第31(3)(c)条的案例并不常见。但不能否认的是,第31(3)(c)条具有“体系整合原则”的重要理论价值,并在司法实践中确实起到了维护国际法体系、缓解国际法不成体系化现象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