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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约利用土地、保障耕地红线是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目标,矿业用地整合提效作为实现此目标的突破口,意义重大,本文以土地使用权利配置视角对矿业用地盘活进行研究,依据矿业活动生命周期理论,从矿业用地整体入手,深入至矿地的差异化类型,剖析其在不同时间节点的盘活特征、模式及其障碍与克服机制,并结合法理,检讨、完善现行土地法律于矿地盘活而言的制度缺陷,主要研究内容与成果如下:(1)以优化土地使用权配置为主线,依据矿业生命周期构建矿地盘活研究体系并阐释不同周期中矿地盘活目标与特征的差异性,同时通过矿地盘活内涵与性质的法律分析,揭示了矿地盘活是行政性与市场性交融互动的法律行为体系。(2)遵循准入、利用、复垦及退出的矿业运行时序,兼顾矿地整体的规律性与具体矿地类型的特殊性,设计矿业用地盘活模式:准入期,结合矿业用地的不同类型,主要从土地使用权的准入判定、矿地使用权的初始配置优化两个层面研究盘活模式;利用期,从保持土地使用权主体与变更土地使用权主体分别研究矿地盘活模式,前者包括以绿色矿山建设为导向的矿企内部优化、以矿业园区建设为载体的矿业产业链整合,后者包括以独立矿业项目转移为目标的地权、矿业权捆绑流转,与以实现规模化经营为方向的矿企兼并重组,也即地权、矿业权流转特殊形态;复垦期,以权利义务分解为核心的产业化运营模式、以复垦收益科学分配为主的经济激励模式是盘活的主要方式;退出期,从政府回收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市场化让渡、矿企转产自用地三方面分析了有复垦义务人矿地的盘活模式,从政府调整安排用地、公私合作用地探讨了历史遗留毁损矿地的盘活模式。(3)以矿地盘活为目标评价、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为确保盘活模式的制度可行性,分别对矿业生命周期各阶段法律问题进行了改进分析,集中于:准入期建立农民集体土地合法流转机制,利用期形成外部不经济内部化的权责义分配机制,复垦期结合实践修正复垦试点政策的缺陷,退出期明确矿地之上占有、使用权利退出机制;与此同时,从矿地盘活的法律行为角度,结合行为类型与要素分析矿地盘活的法律、政策内容,从法的效力等级层面,探讨矿地盘活的法律制度体系,并在前述研究基础上提出矿地盘活法律修订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