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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可以有效维护环境公益的司法救济制度,可以成为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和机制,具有从源头上有效预防环境损害和生态破坏行为发生的功能。2005年中国国务院首次明确提出“将会在中国大力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此后,无论是在理论研究、环境立法还是具体的司法实践上,环境公益诉讼都取得了长足而显著的进展。在环境污染事件频繁发生的背景下,近年来中国贵州贵阳、江苏无锡、云南昆明和玉溪等地都相继建立了环保法庭,截至2014年7月份,据法研所的不完全统计,全国前后已经共有20多个省(市、自治区)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巡回法庭,可以说环保法庭在中国的形势可谓是遍地开花,合计有150几个之多,全世界几乎半数以上的环保法庭建立在中国。但是由于目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中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实施效果与当初预期还是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经历了破冰之旅后,其后的进程发展较为缓慢特别在司法实践领域中,甚至出现了长时间停滞不前的困境,许多环保法庭面临无案可审的尴尬局面,有的环保法庭则名不副实被迫审理一些与环境侵权无关得案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缺乏科学、合理、有效的动力机制加以激励,从而导致了环境公益诉讼动力不足问题的出现,这也是中国当前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陷入困局和泥潭难以前行的重要原因之一。动力不足俨然成为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目前所遭遇的首要难题,面对社会各方的关注甚至质疑,如何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动力机制这一难题可谓已经迫在眉睫。论文首先阐述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涵义和特征以及动力机制的一些具体概念,然后再以介绍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现状作为论文的切入点,并具有针对性地分析了动力不足的深层次原因,从完善实体法、构建系统的环境诉讼程序机制、改革环保法庭体系设置、鼓励公众参与等方面提出建议。以健全公益诉讼基本理论作为推动力,将司法实践上的松绑作为支撑力,将公众参与作为根本和持久动力,构建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动力机制,以期对摆脱中国目前所存在的环保法庭无案可审、环境公益诉讼动力不足的尴尬局面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