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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作为我国法律渊源中重要的一种,对于调整社会关系、保障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对实现社会正义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澄清了不确定的法律概念,防止了司法裁量权的滥用,并确保了法律实施的统一性。其在法律稳定性与社会变易性之间保持适度的平衡,在法律普遍性与案件具体性之间寻求个案公正,在法律局限性和社会矛盾复杂性之间探索动态和谐,在法律规范原则性与司法实务所要求的可操作性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伴随着我国法治实践的进程和司法作用的扩大,现行立法机关的议事机制、会议制度和繁重的立法任务使立法机关更加难以适应司法审判日益增多的法律解释要求,司法解释的地位和作用会逐步提高和增强。然而,我国现行的司法解释,不论从法学理论还是司法实践角度看,都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颇多,而其中最为基本、最为重要的争论则主要集中在司法解释主体这方面。因此,研究司法解释主体,建立和完善我国司法解释之合理架构,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践对我们提出的迫切要求。
本文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我国司法解释主体的现状进行了深入透彻地分析与探讨,并就其存在的弊端加以反思,从而提出了我国司法解释的真正适格主体应为法官,深入地分析了法官作为司法解释适格主体的必然性与必要性,并就此主张提出了相应的保障措施,以期保障法官能正确行使司法解释权,从而完善我国的司法解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