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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经济收入和生活质量也有了大幅提高,对于出行也了更高的追求,加之近年来国家拉动内需的政策导向,这二者成因使得每年甚至每季度对机动车的社会需求量成倍增长,新增机动车数量大幅攀升,随之而生的是机动车商业保险数量的增加。商业车险现已成为与社会生活及公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保险险种,然而在审判实践中,商业车险免责条款有效性及赔偿责任归属的认定,却是一个有多元观点交汇,甚至意见交锋、冲突的命题,有人手握保险赔偿请求权之矛,有人高举“已尽必要说明义务”“无责免赔”之盾,凡此种种,均是由于商业车险中存在不同的价值评判方式,价值评判的差异造成了免责条款适用中的争议。笔者对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条款适用和进入法院诉讼程序后的效力认定的研究意义在于试图探讨出符合法律、法理并具有建设性的观点,针对同一类型案件提出适宜矛盾解决的处理方法,以便在法学理论上及审判实践中能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供各方参考、扬弃,进而能发挥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体现保险补偿损失的职能,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证按照约定给予全面、充分的赔偿,更好的保障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能获得公平的对待,最大限度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以达到在审判实践中能够针对同一类型案件提出适宜矛盾解决的处理方法,尽可能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实现自由裁量权之公正及其连贯性。本文着重研究机动车商业险免责条款的适用情况及人民法院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重点关注内容为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针对免责条款有效性的认定标准展开论述,同时本文将对所列案例涉及到的“无责免赔”的抗辩事由和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等内容将逐一解构;通过对案例涉及的免责条款进行分析,进而探讨如何完善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条款的适用及在审判实践中如何精准把握对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条款认定的相关问题,最终实现对上述问题理解上的整齐划一,审判实践中对此问题认识上的合法、规整及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