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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作为对中小股东进行救济的一种手段,可以弥补资本多数决的弊端,实现股东与股东间的利益平衡,其重要性自不待言。但从我国立法和司法现状的分析来看,其还存在着诸多缺陷,如主体资格的不明确、适用范围的狭窄、回购的合理价格难以确定及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规定不同步等,致使其可操作性差、难以发挥该制度的价值功能。本篇文章试图通过对审判实践中相关案例的分析,以其为导引找出具体的适用障碍,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本文问题提出的依据所在,通过对裁判文书网上案例的筛选统计,分析了司法适用的现状和目前在司法适用中存在争议较大的焦点。通过分析,归纳出该制度出现争议次数较多的三个方面的问题:主体资格认定含糊不清、适用情形过于狭窄、合理价格难以确定。第二部分是对该制度的理论分析部分,是对以下三部分进行分析的理论基础,主要介绍了该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理论基础、价值功能。第三部分是对第一个争议焦点的分析,在介绍了我国对一般主体的规定后,着重结合相关案例和理论界学者相关观点对实践中出现的出资瑕疵股东、无表决权股东、继受股东、缺席股东会股东是否享有该权利予以分析,最后提出了完善的立法建议。第四部分是对第二个争议焦点的分析,该部分在实践中争议最大,是全文分析的重点。在对我国立法和司法现状的分析后,在借鉴国外有关国家或地区立法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现有事由并拓宽适用事由的建议。第五部分是对第三个争议焦点的分析,针对立法缺陷“合理价格”内涵的模糊不清和司法定价机制的缺失,以评估标准为切入点,对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评估费用、评估中的举证责任进行了梳理,以此来构建合理价格的评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