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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制定法作为国家法自上而下推行、实施,以解决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的今天,环境习惯法并没有作为“环境法的本土资源”加以重视。然而,环境习惯法是确确实实存在着的并且从过去到现在一直运行的民间规范。作为相对独立于环境制定法的法规范,它在环境制定法触及不到的,影响微弱的领域一直发挥着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作用。它的产生条件,展现方式以及环境治理方式无一不体现着不同地域的地理特征和人文色彩,彰显着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方式。环境习惯法在当下的适用中确实面临着诸多的困境。困境形成的原因来源于自身,也来自外在。它自身的封闭性、落后性、庞杂性与松散性等弊端决定了其只能在特定的地域、文化中局限的运行,缺乏成为统一的普遍的国家法大范围推广的基础。外在的原因诸如城市化的发展,地域文化衰落,制定法的排斥等等都在挤压着环境习惯法的生存空间。加强对环境习惯法的研究与支持,发挥利用村规民约在农村环境治理中的作用,探索在法治国家背景下环境习惯法与环境制定法之间的良性互动,是笔者提出的三点建议。因为现代法治化应是立足于本土传统之上的吸收外国法治知识和经验的过程,现代环境法的建立与完善也应着眼于此。因此,在环境制定法成为主导的环境法规范的当下,寻找本土的环境习惯法的出路,为其保存、拓展生存的空间需要成为环境法学界重视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