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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治理念的生成有着其内在的逻辑和机理,它是与市民社会以及市民阶层的形成与壮大密不可分的。现代法治理念的生成过程贯穿着由市民社会到市民阶层、到市民精神、再到现代法治理念这一内在逻辑。随着中世纪后期商业城市的兴起,市民社会逐步形成并日益壮大,市民阶层也日益兴起与壮大起来。在市民阶层的日常活动特别是商业活动与公共事务的参与中,市民精神逐步形成,这些市民精神具体包括自由、平等精神、理性精神、法治意识与公民意识等,由于市民精神与现代法治理念的精神内核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因此其构成了现代法治理念的精神内核并逐步升华为现代法治理念。这一过程是逻辑与历史的统一。市民阶层不仅是市民社会的主体,也是现代法治理念的主体基础。因此,对于当下的中国而言,建设现代化的法治社会必须以培养并壮大市民阶层为基础和前提,即逐步实现社会阶层结构由“金字塔型”向“橄榄型”的转变。但由于受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影响,这一过程仍然是任重而道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