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作为基层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的可行性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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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虽然实现了中央和省级政府之间的分税分权,但对省级政府以下的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权划分未能触及,导致地方税体系建设乏力,尤其基层地方政府没有主体税种,经济缺少可持续性发展的动力,运行困难。同时,随着“营改増”试点改革的全面推进和完成,曾作为地方主要收入来源的营业税被增值税取代,基层财政困难问题愈加严重。实际上,我国房地产税的改革问题一直是政府和经济社会高度关注的重点之一,自政府于2003年提出适时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以后,房地产税的改革问题就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探讨,如2011年1月28日,沪、渝两地进行了房产税试点改革;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做好房地产税立法工作”;2017年12月20日,财政部长肖捷在人民日报发文,指出要“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实施”;2018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将“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的立法”工作纳入其中等。本文在开篇阐述了文章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特别是在相关概念界定中将本文的基层地方政府定位于县(区)级。接下来文章介绍了房地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理论基础,包括蒂布特模型、受益论和财政分权理论,为后文的进一步阐述做好理论铺垫。基于此,文章从现实依据、经验借鉴和模拟测算三个方面分别论述房地产税作为基层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的可行性。在现实依据方面,从基层地方政府选择主体税种的依据和房地产税具备的天然特性、房地产行业的发展状况、国家政策推进层面和社会发展趋势以及缓解县(区)级财政困难现状几个方面说明房地产税作为基层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的现实可行性;经验借鉴的内容包括发达国家房地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实施现状和我国沪、渝两地房产税试点改革的实施方案及成效两个方面;模拟测算是文章的实证内容,采用山东省淄博市“五区三县”的相关数据进行房地产税模拟计税,通过将模拟测算后房地产税分别与现有的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种、原地方主体税种的比较以及对公共财政收支缺口的影响的论述,最终确定税率在0.6%—1.2%之间时,房地产税能发挥筹集地方财政资金的作用,有成为基层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的潜能。最后,文章给出房地产税作为基层地方主体税种的五项政策建议,即尽快完善房地产税税收立法、房地产税各项税制要素的确定、赋予县(区)级地方政府房地产税的相关权力、积极实施相关配套改革制度和提高居民对房地产税的认可度。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体现在模拟测算的方法上,即用各区县城镇人口占全市城镇人口的比例计算转换系数,将全市模拟的房地产税转换到各区县进行比较分析,从而来化解基层数据获得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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