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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是城市发展和实现各项现代功能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城市全面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土地资源的稀缺性,特别是城市土地的稀缺性,决定了城市房屋拆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城市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城市房屋拆迁体现了土地使用权的重新分配关系。在这种城市土地使用权重新分配的过程中,政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处于核心地带。由于政府、拆迁人处于强势地位,而被拆迁人处于弱势地位,受各种利益的驱动,政府、拆迁人往往利用其强势地位,使被拆迁人被迫承受合法利益的损失。在全社会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时期,不当的城市房屋拆迁不断制造出噪音,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因素。我国确立了实现社会主义法治这一目标后,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正在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城市房屋拆迁关系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后,法律就成为了衡量政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行为的尺度和标杆。然而,法律天生的滞后性在当今这个迅猛发展的社会中制约了法律功能的发挥。比如,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公共目的性”等关键内容的界定语焉不详,对新的利益平衡需求提供的支持严重不足,对制度设计上的缺失未加以及时弥补。在《物权法》颁布之后,更加需要对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关系进行全面的梳理,并根据现实的社会需求和将来发展的趋势,对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作出完善。 本文指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对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认识有所偏差。所以,首先要正确认识城市房屋拆迁的概念、性质与法律特征。通过分析贯穿于城市房屋拆迁过程始终的“强制性”性质与“基本前提”、“权利来源”、“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等法律特征,纠正了对城市房屋拆迁的错误认识。并结合其性质与法律特征,提出了城市房屋拆迁的概念——在国家征收出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或单独征收房屋的条件下,依据国家行政机关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享有拆迁权的人对城市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同时对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权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接下来,着眼于城市房屋拆迁的基本法律关系,重点分析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审批和许可法律关系、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民事法律关系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这样的分析,有助于从总体上和要点上来理解城市房屋拆迁基本法律关系。最后,在总结我国既存的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利弊得失的基础上,着重对如何最大限度平衡政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了分析,并对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三大建议:一、改革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以讲究“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代替“只讲效率、不顾公平”;二、改革法律规范的体系:以单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代替分散于各类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城市房屋拆迁法律规范;三、改革法律规范的相关配套制度:以全面的制度保障代替片面的制度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