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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医疗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故意采用超越个体疾病诊疗需要的手段,给患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行为。由于现实中过度医疗界定困难,对于过度医疗的研究主要停留在医学、社会学、经济学、伦理学等领域,从法律层面研究过度医疗极为罕见。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3条为遏制过度医疗提供了法律上的选择,由此明确了过度医疗不只是医学问题、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过度医疗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对于患者因过度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理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从平衡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医学发展这两方面的关系出发,鉴于对过度医疗法律层面研究的欠缺,参照现有的其他领域对过度医疗的研究成果,依据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理,展开以下论述:首先,通过分析过度医疗行为的概念、表现形式、基本特征,并且尝试对与过度医疗相关的医疗侵权行为进行了辨析。将现实中存在的过度医疗行为分为四种类型,认为并非每种过度医疗现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都要承担责任。提出只有在医生出于经济利益目的实施过度医疗,并由此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才需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其次,重点阐述了过度医疗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与过度医疗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提出过度医疗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医生违反义务的过度医疗行为(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其中对医生在过度医疗中的过错进行了分析,是本文的创新之处。最后,探讨了过度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过度医疗侵权损害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以期有助于对过度医疗侵权损害赔偿在实践中更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