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职业体育贿赂行为是伴随着我国职业体育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的贿赂现象。在目前我国的职业体育领域,贿赂行为严重的影响着我国职业体育的健康发展。但刑法条文在规制职业体育贿赂行为时,显得力不从心,存在着一些缺陷和盲点。因此,研究职业体育贿赂行为入罪问题对职业体育的健康发展和职业体育实现依法治体的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论文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研究法、专家访谈法等方法就职业体育贿赂行为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在分析刑法在治理职业体育贿赂行为存在的不足和盲点的基础上,重点研究讨论了职业体育贿赂行为入罪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研究发现,我国目前刑法在规制职业体育贿赂行为时,存在以下缺陷:是在有关职业体育贿赂犯罪主体的认定上,缺乏明确的法理依据;二是相关刑法条文在规制职业体育贿赂行为时,显得过于宽泛,有兜底之嫌,有违罪行法定基本原则。基于这样的缺陷,本文研究分析了职业体育贿赂行为入罪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认为将职业体育贿赂行为入罪是必要而且可行的。理由如下:1.职业体育贿赂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破坏了良好的社会秩序,腐蚀了公平竞争的职业体育精神,损害了广大群体的切身利益,增加了社会不稳因素;2.我国刑法在规制职业体育贿赂行为上存在着缺陷。刑法中没有关于职业体育贿赂行为的处罚条款,有关条文在规制此行为时显得主体不适格;3.将职业体育贿赂行为入罪是保障我国职业体育健康发展的需要。职业体育也是法治体育,职业体育的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约束和保障;4.职业体育贿赂行为入罪是罪刑法定基本原则的体现。罪行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规范必须具有明确性;5.职业体育贿赂行为具备了入罪的形式和社会背景。不管是社会公众的反响和国家层面的立法需要上,入罪都是一个大的趋势;6.职业体育贿赂行为入罪符合我国刑法学的犯罪构成理论。有单独立罪所需的主体、客体和主客观要件;7.国外有相关的立法经验值得参考和借鉴。最后,就行为入罪的实际操作问题,本文提出两点建议:一是在刑法中增设职业体育贿赂罪。以单列罪名的形式将职业体育贿赂行为写入我国刑法罪名条文中去;二是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在不新增罪名的情况下,对法律条文作进一步的修订,将职业体育贿赂行为纳入刑法163条进行归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