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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独立制度、股东有限责任和财产独立是新公司法的三大支柱,这三大支柱的设立激发了公司活力,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是随着市场竞争的深入发展,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出现了被滥用的风险。这种滥用体现在两个方向上,一个方向是,部分公司股东及管理者利用公司法有限责任制度的漏洞非法规避公司对外部主体的债务清偿责任,由此公司法规定了刺破法人面纱制度,令不良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外部债务直接承担偿还责任,这一过程即为传统的“刺破公司面纱”。另一个方向的滥用是股东利用法人独立人格制度,为了逃避个人债务而向公司转移财产,造成股东个人的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股东的债权人为维护自己债权利益而向法院请求由公司为股东承担债务的行为就是“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如果说传统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可以遏制股东滥用法人独立人格危害公司债权人的行为,那么股东为规避自身债务向公司转移财产危害其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则还缺乏法律防范措施。现实社会中此种违法行为已有蔓延趋势。尽管我国没有建立起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已有许多运用的案例。其适用依据为《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但在具体审理案件时法官的适用标准不一,这可能违背公司法人独立人格设立的初衷,不利于公司制度的发展。反向刺破公司面纱与传统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共同构成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是在具体司法审判活动中不能按照传统刺破公司面纱的规定进行审判,二者在主体要件、责任流向、行为要件等方面有所不同,仅在适用范围上,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内容也要分为内部刺破和外部刺破两个方面。而且现在对管辖、举证责任等理论上的探讨也存有争议。为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内容,必须加快理论研究最终使得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内容落实于法律层面。本文第一章主要对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理论及实践意义、发展状况作了文献综述分析。第二章概述了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基础内容及与传统刺破公司面纱的异同点,介绍了美国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理论与司法实践,弥补了国内对美国相关反向刺破公司面纱认识之不足。第三章主要论述了现有法律制度之不足及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独立价值之所在。第四章通过理论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论证了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可行性。第五章提出了反向刺破面纱制度的实现路径,其中包括了对相关理论的批判,并提出了一些新的见解,从而对该问题形成全面和深入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