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机制评析及构建

来源 :江西财经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iaoya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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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风险日益加剧,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现象也不断增加。从1995年巴林银行倒闭事件到此次次贷危机,数十家知名金融机构纷纷破产倒闭,这不仅让人们充分认识到市场竞争的残酷性,也让人们意识到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机制的重要性。 在当前金融机构市场化的趋势下,金融机构作为企业,也应遵循市场规律优胜劣汰,如此才能保障金融市场的繁荣与秩序。但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有其特殊性,这主要体现在它的退出主体的准公共性,退出方式的多样性,退出审批的严格性及对金融客户利益的特别保护性。也正是因为上述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特殊性,决定了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必须进行专门立法,才能有效地指导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行为。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的金融业一直以国家信用为后盾,基本上不存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这不仅令金融机构缺乏压力和动力,经营中累积了大量的不良资产,也让国家因救助金融机构而付出了沉重代价,并且使金融风险不断积累并逐步显现出来。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才逐步建立起来。但由于缺乏系统的立法,现有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既无完善的体系,也因过于原则化而缺乏操作性,并且部分法律还存在着滞及缺失的现象。而这些问题直接导致了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实践的无序性及低效性,因此健全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机制迫在眉睫。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机制是指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形成和运作的综合系统。完善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机制不仅应包括市场退出标准和原则、市场退出方式及选择、市场退出主持机构及职责、适当的退出申请人、合理的退出程序安排及损失分担等内容,还应涵盖存款保障机制、危机救助机制及退出问责机制等在内。对此,西方国家如美国、德国、英国等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立法及实践方面有许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完善的联邦存款保险制度,不仅加强了金融监管力度,也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持金融体系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严格的退出问责制度,不仅有利于加强金融机构高管的责任心,使之审慎从事,也有力地打击了金融业务中违法违规行为。健全的救助制度,既保护了金融客户的利益,提升了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也有效地维护了金融秩序平衡。因此我国应借鉴西方国家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立法经验,尽快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机制。 文章从实体及程序两方面对构建和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机制进行了设想。实体问题涉及到退出标准及原则、退出方式及其适用、退出申请人的确立、退出主持机构及其职责;程序问题包括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具体程序安排,金融机构退出资产的变现,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损失分担,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债务清偿顺序。而在构建完善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机制中,有一个先决问题必须明确,即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应采用综合立法模式还是分别立法模式。综合立法模式既能较好地节约立法成本,又能顺应国际上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是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模式的较好选择。因此,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应是一部包括实体问题及程序问题在内的综合性的专门法律,并有存款保障机制、危机救助机制及退出问责机制与之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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