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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化和诉讼理论研究的进展,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已得到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普遍认同,但作为当事人主体性原则在诉讼中之体现的程序选择权却仍未受到重视,对当事人诉讼程序选择权在促进诉讼纠纷的解决和诉讼效率提高中的巨大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当事人之诉讼程序选择权是指诉讼当事人享有的、由诉讼法规定的有关程序和与程序有关事项进行选择的权利。强化当事人之诉讼程序选择权,有利于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让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信任度提高到新的台阶。可以减轻当事人畏惧诉讼的习惯心理,更多地解决纠纷,以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权威。从我国目前关于当事人诉讼程序选择权的立法现状以及司法实践出发,研究当事人选择权的实现与司法效率的提升中的内在关系,发现其中不足之处,寻找解决问题提升诉讼效率的突破口。在借鉴国内外司法改革与法学理论、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我国现有司法制度的完善,对我国正在进行的诉讼效率追求中的司法改革,显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值得我们深入地挖掘研究。
本文运用价值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引证与类比相结合的论证方法,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理论基础、重大意义、具体内容进行了详尽地阐述,围绕诉讼效率的提高这个中心,提出了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构建和完善的建议与设想。文章具体分为四个部分对我国当事人选择权行使下诉讼效率的提升进行了研究。第一部分论述了诉讼效率基本内涵,简要介绍了诉讼效率的概念、特征以及当前在诉讼效率追求中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从司法实践的视角,考察了当事人之选择权行使与诉讼效率的相互关系,分析了当事人选择权行使的法理基础与当事人选择权行使在提高诉讼效率中的重要意义。第三部分分析了影响当事人选择权行使的因素和影响诉讼效率提高的因素,为从中寻找提高诉讼效率的路径与完善当前诉讼制度奠定了基础。第四部分从当前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针对我国关于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借鉴国外立法与实践经验,提出了完善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行使之立法的设想,论述了如何保障程序选择权行使以最大化地实现理想的诉讼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