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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预约自身所具有的特性,人们在交易中广泛的采用预约,市场交易本身包含着巨大风险,各种因素致使当事人之间未能最终缔结本约。因当事人一方违约引起缔约不能时,给守约方带来了损害,有损害的存在便要给予一定的救济,违约方应当对自身的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守约方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或者继续履行约定的义务。但是就预约违反之损害赔偿而言,在理论上产生了很大的争议,在立法规范中也未对此言明,规范的缺失也导致了司法审判中出现分歧。由于预约本身具有着特殊的价值,损害赔偿涉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解决损害赔偿问题能够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当事人权益,乃至凸显法之公平正义理念。故对预约违反之损害赔偿问题,本文拟进行探讨、研究。 全文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重点考察了我国目前关于预约违反之损害赔偿的立法、司法现状。在立法现状中,我国目前并未对预约进行专门的一般性法律规范,针对预约的规范主要体现在先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之中,但是司法解释也没有准确的说明预约违反后的损害赔偿问题。在司法现状中,由于立法规范方面的缺失,引起了司法裁判方面的差异,在预约违反的责任认定方面存有争议,有认定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者,也存在认定为缔约过失责任者;在损害赔偿的范围上,法官观点不一,或支持赔偿履行利益损失,或赞同赔偿信赖利益损失,同时对机会损失赔偿问题态度模糊。 第二部分主要分析预约违反的损害问题。在损害赔偿问题上,首要明确的便是损害,本部分重点在于探讨预约违反损害了何人的何种利益。通过探究损害的本质、损害在合同利益方面的分类,从损害赔偿一般原理与合同效力两个层面界定了损害的对象。 第三部分主要探讨了预约违反的赔偿对象问题。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官以预约效力为中心认定损害赔偿对象时,形成了三种审判路径,通过分析这三种路径可知,司法实践中虽然将赔偿对象界定为信赖利益损失或者履行利益损失,但是却未言名二者对应的为预约,抑或是本约。因此,对预约和本约在损害赔偿利益方面存在的关系展开了比较分析。 第四部分主要采用预约类型化方式确定预约违反的损害赔偿范围。首先,进行域外比较法上的考察,发现域外针对此问题并未产生统一的意见,且围绕理论上预约应当具有何种效力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其次,分析了预约类型化确定损害赔偿的正当性基础,确立了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核心地位。再次,对具体如何对预约类型化展开了叙述。最后,就机会损害赔偿进行认定,肯定其存在,但在具体赔偿数额方面应当谨慎适用,酌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