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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到来,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目前我国的经济水平已经处于世界领先位置,同时,经济的增长也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环境问题就是其中之一。雾霾等重污染天气的多发、空气质量的下降引起民众的密切关注。随着大气污染治理的实践推进,相邻政府联合起来治理大气污染的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相反传统的以行政区为单位的壁垒分明的治理模式开始显现出不足之处。此时,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治理模式经历了从实践探索到立法确立的过程,打破了区域壁垒,省级行政区共同治理本区域内的大气污染。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治理模式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已经经过了实践验证,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是,实践也暴露了其存在的问题。区域联防联控治理大气污染的模式还未完全成熟化、区域范围内各行政区协调难,这些问题阻碍着区域合作的进展。解决这些问题离不开区域协调法律机制的创建,因此探索建立一套系统的区域协调法律机制是区域合作治理大气污染进程中的重要任务。针对区域协调法律机制的构建与完善,本文从以下五个部分展开论述。文章的开头为引言,介绍了大气污染治理的区域协调法律机制的选题背景和意义,同时分析了国内外关于区域协调法律机制的文献,以前人的研究为基石展开更深入的探讨。除此之外,引言部分还介绍了本论文研究所使用的研究方法,包括文献分析法、比较研究法、跨学科研究法。最后介绍了本论文在研究角度和具体制度设计两个方面的创新点。本文第二部分的内容是大气污染治理的区域协调法律机制概述,这一部分又分为两个小部分。第一部分是理论阐述,对区域协调法律机制这个词语进行分解剖析,从理论层面解释这个概念的内涵,为本论文的展开夯实了理论根基。第二部分是实践研究,介绍了我国关于大气污染治理的区域协调法律机制的源起、实践探索和立法现状。本文的第三部分的内容是大气污染治理区域协调法律机制构建的困境。通过对实践的分析揭示出其中存在的问题,例如缺乏长期性的区域性机构、区域执法缺少联动性、监督机制落实难,这些问题都直接影响区域协调法律机制的构建。进而对实践中所展现出来的表层问题,进行深入归因。我们发现,主要原因还是在于我国各行政区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利益关系、各行政区之间权责分配不明确,协调好它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才能推动区域之间的高质量合作。本文第四部分的内容是发达国家构建区域协调法律机制的相关经验。本文探讨了拥有较长治污历史的发达国家的具体做法,欧盟的区域立法、美国的州际契约、日本的广域行政制度都是颇具特色的治理大气污染的有益经验。从这些发达国家的经验中汲取精华,灵活应用到我国区域大气污染的治理上。本文第五部分的内容是我国构建区域协调法律机制的路径。本文从法律保障、决策机制、执行机制、监督机制四个层面探讨了进行区域协调法律机制构建的具体设想。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对决策、执行、监督三个阶段进行制度设计。决策阶段首先需要建立区域性大气管理机构,它作为区域间合作的决策机构,同时也是承担区域间协调工作的主体;其次是规范联席会议的程序。联席会议是区域协调的主要平台,联席会议的程序设置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协调的质量。执行阶段首先要设置执行阶段的协调机构,然后推进执行标准的统一,进一步协调区域间的执行工作,最后建立区域间生态补偿制度来协调各行政主体的利益,推动区域间执行共进。监督阶段通过建立区域大气监督机构、区域评估考核制度等推动监督机制的落实。二是区域立法的构想。探讨中央协调立法、区域统一立法、省级协调立法三种类型的区域性立法,通过建立区域性法律来保障区域协调法律机制的稳定性、规范性,从而确保区域合作治理大气污染的长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