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校长问责制是指校长未履行自己的职责或者在履行自己职责的过程中滥用职权、违反法定职责和义务时,由特定主体追究其责任,令其承担某种后果的一种监督与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制度。理解校长问责制,应正确区分其与相关制度的关系,给与其科学定位;同时还应认识到校长问责制建立的必要性及其对当前社会和教育的积极作用。社会契约理论、委托代理理论、行政道德责任思想及权责对等理论是建立校长问责制的理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义务教育法》中的相关条款是建立校长问责制的法律依据;我国近几年由各职能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文件及条例等等是建立校长问责制的政策依据;多年来对消除校长负责制弊病的探索和政府问责制、官员问责制的实施是建立校长问责制的实践依据。由此可见,校长问责制的提出和构建不是凭空设想的,而是有充分依据的。校长问责制具有严密的逻辑体系,是一套系统而科学的管理制度,建构校长问责制,应从问责主体、问责客体、问责事由、问责范围、问责方式、问责的处理及问责保障等多方面入手。校长问责制在总体上与现行法律法规是相融的;各问责主体在获得充分授权的前提下能够以积极心态达成合作,在行政上可行的;新闻媒体、教职工、家长和社区成员总体上是支持和认同校长问责制的,校长问责制能够得到积极的社会评价和舆论;现行的问责制为校长问责制提供了较好的模版,校长问责制在操作技术也是可行的;当前的学校教育为校长问责制提供了较为适宜的生长土壤,时代发展也呼唤建立校长问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