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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的功能价值越来越受到重视,如何建全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机制,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强化侦查监督,提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实效,成为了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自行补充侦查权具有侦查权、检察权双重属性,具有行使主体特定、补充性、亲历性等特性。本文依据自性补充侦查典型案例、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权行使情况的实践数据,对自行补充侦查案件类型、自行补充侦查事项、措施、行使程序、用时、处理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并着重对自行补充侦查权的实践需求、价值进行分析、阐述。自行补充侦查权由于实践中侦查、检察意见不一,侦查机关怠于侦查、违法侦查,以及检察机关为提高办案效率,补充少部分易于获取的证据等原因的存在,具有行使必要性。自行补充侦查权的实现对提升证据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加强诉讼监督、开展自行侦查、实现实体正义等均具有重要作用。本文结合实践情况,对自行补充侦查权实现中存在着的适用少、未规范行使、行使效果不佳、缺乏运行保障、考核、监督机制等问题进行归纳总结。本文在最后部分,重点针对自行补充侦查权实现中的问题进行对策分析,提出了完善自行补充侦查权的规定,如明确应当行使自行补充侦查权的情形,可以行使自行补充侦查权的情形,不应行使自行补充侦查权的情形,明确自行补充侦查的期限,自行补充侦查权的启动、行使程序等;提出了提升自行补充侦查能力的具体措施,如建立自行补充侦查人才培养机制,引进侦查专业人才,发挥司法警察协助自行补充侦查的作用,整合、更新、引进技术力量等;提出了完善运行保障、考核、奖惩机制的具体对策,如确立检察机关内外部、上下级的协调运行机制,以调配人员、技术力量保障自行补充侦查权的行使,通过将自行补充侦查权开展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建立奖励、惩戒机制等促进自行补充侦查权的规范行使;提出了完善自行补充侦查权行使的监督机制,如通过案管部门专门监督,科室负责人、专职委员等的审批监督等加强对自行补充侦查权的内部监督,通过引进案件当事人、辩护律师、人民监督员等人员的监督,加强对自行补充侦查权的外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