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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融资方式和融资工具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主体进行了探索和创新。众所周知股权投资具有权益性,而债权投资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基于投资者对二者的双重追求,“明股实债”应运而生且近年来在我国得到迅猛的发展。“明股实债”如此迅速的发展,在于它满足了利益需求各方的最大公约数。首先,在“明股实债”的融资模式中,融资方一方面可以满足自身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可以扩大自身的股本金。同时,此投资模式也可以有效降低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率;其次,投资方可以获得具有较低风险的债权收益;最后,资产管理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券商资产管理计划等)在“明股实债”投资模式中起着非常重要的通道作用,并通过进一步扩大管理规模来获取相应的管理报酬。从法律规制的角度看,其市场运作的法律风险较为突出。由于现有法律未作规定,一旦产生纠纷,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可能导致利益受损。在目标公司破产情形下,投资者面临着劣后受偿的风险甚至得不到受偿。另外,实践中“明股实债”具有结构复杂性和主体多元化的特点,因此常常会涉及第三人利益,在诉讼中投资方、融资方可能会承担败诉风险。上述提及的风险,在实践中都以不同的表现形式存在着,因此对于“明股实债”这种新颖的融资方式存在的法律风险有必要进行研究。本文主要采用了文献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考察目前的学术界和实践中关于“明股实债”的研究成果,并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实证,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目前“明股实债”融资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以期在分析风险的基础上提出风险防范对策。综观目前学术界在该领域的研究,大多数学者对该论题的研究多是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进行的,既然“明股实债”涉及多方利益,因此本文立足明股实债的整体架构模式,从不同结构模式的角度展开研究,以期兼顾各方利益诉求、实现共赢。在分析风险的表现及成因上,由于目前学者们关注的多方面风险不同,本文着重关注“明股实债”的法律风险,并提出法律风险的防范对策。“明股实债”本身并非法律用语,但“明股实债”计划的进行依赖于一系列的合同安排,因此会存在合同性质认定不明导致的投资方财产损失风险、合同条款约定不合理导致的信用风险、因保护第三人利益而导致的赔偿责任风险、回购主体的回购不能风险、投资方的瑕疵出资风险等。针对以上风险,笔者认为应首先规范目标公司治理体系,加强信息披露,发挥投资方的作用。其次,要科学合理设计合同文本,重点保护投资方和第三方的利益,确保“明股实债”融资计划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