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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的创作动机来自2009年10月16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其中最新出台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现象,随着信息时代的迅猛发展和全球化趋势的日益增强,变得越来越严重。越来越多的法律学者、社会学者开始进入到这-领域,研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源头,保障公民个人信息的措施和域外对于公民个人信息是如何保护的等等课题进入了我们的视野。本人在大学本科阶段的专业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的普及和个人信息广泛受到侵害的情况也有一定的关系,因此,选择这一论题也是综合了本科和研究生两个专业的内容。本文首先是从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开始讨论,公民个人信息在法律领域的用词有很多种,没有得到统一,在这一部分将对相关基础性概念进行区别,对比国外选择的关于个人信息的相关概念进行论述。之后,本文将详细阐述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背景和经过,详细讨论目前公民个人信息控制权的状况,还有《刑法修正案(七)》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罪名,详细讨论这些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通过这些内容将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进行立体的展现,从而,加深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随后,本论文将把视角对准国外保障公民个人信息的立法,尤其是欧洲联盟和美国的立法模式,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的信息化发展相比中国更早,对于隐私权也更加的重视,已经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这些经验可以避免我们走更多的弯路,如果可以科学的借鉴国外的经验,我们就可以更好的用法律这一强大的武器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最后本文将对目前中国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我国针对公民个人信息采取刑法保护的时间很短,出现问题也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我们需要尽快总结这些问题,以便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得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