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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稳步发展,经济繁荣昌盛,企业经济活动中商标的地位越发受到重视,商标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受到企业家和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视。互联网已经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的颁布与实施,为电子商务提供了法律保障,使电子商务成为一种全新的现代贸易方式。电子商务为百姓生活带来了全新的生活体验的同时,也带来了新型的商标侵权。诚然,商标侵权是多因一果行为,其中不乏监管部门的管理不到位和监管手段不力,侵权者的不法谋取利润的目的,给商标所有权人带来了极大的损害,也造成了商誉的损害。什么样的行为将造成商标侵权,不能不提到商标的合理使用。商标合理使用是商标侵权的例外,也是商标侵权的抗辩理由,它能够保障商品交易过程中商家的言论自由,也能在保障商标所有权人正确行使权利时,对其进行合理限制。同时,既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公平与正义。中国不管在立法体制还是司法过程,立足中国基本国情,积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关于商标法的先进做法。美国《兰哈姆法》就是我们在《商标法》领域学习的榜样,《欧共体商标条例》第12条、日本《商标法》都为我国《商标法》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先进经验。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立法较晚,对商标合理使用的立法和规定至今比较薄弱。但司法实践不会因为立法的空白而减少案件发生与审理的数量,商标权争议频繁发生,规范商标合理使用势在必行。我国立法机关与时俱进,在2013年对《商标法》进行了修改,在第59条用专门条款将《商标法条例》从行政法规的层面上升到法律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立法机关在司法实践的呼吁下对商标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高度重视。我国大量的民商法学者投入理论研究,还有部分学致力于研究国外先进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但大多集中在立法模式和典型案例的研究。2013年距今只有短短的几年时间,一项制度的完善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慢慢摸索与积累。司法实践中还有大量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发生。这种商标权纠纷损害了当事人利益,增加了当事人诉讼成本,为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诉累,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梳理国内现有文献,积极借鉴美国、日本和德国的先进立法经验,站在历史的高度,结合我国商标权实践探讨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将合理使用分为较为常用的叙述性合理使用和指示性合理使用,提出应该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填补指示性合理使用立法空白,细化叙述性合理使用立法规定,统一“合理使用”为商标专业术语称谓,明确规定商标合理使用判断要素,力求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