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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互联网技术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伴随而来的是各种各样的网络侵权。特别是全球化的今天,互联网渗入到全球,自然人侵权、地域性侵权甚至是全球性的侵权愈演愈烈。在信息传输过程中,网络服务提供者扮演着非常关键的角色。网络包罗万象,包含各种学科知识,传播方式和速度更是难以想象,这使得责任的承担方式非常广泛。在责任的承担上,既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又要权衡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但是由于我国互联网产业起步晚,相关的政策及法律法规不配套,导致很多侵权案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权利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网络侵权案件中,由于网络用户较多,大多又是以虚拟的名称使用网络资源,给寻求责任人、追究责任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加之大多的网络用户实施侵权行为后没有赔偿能力,所以很多被侵权人都将矛头对准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重会限制网络产业的发展,而侵权责任轻又不利于保护网络用户,因此,如何协调责任承担,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和研究价值。本文研究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的相关问题,首先,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内涵,介绍我国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现行立法内容。从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展开研究。通过分析国外立法经验,可以看出国外立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是进行划分的。笔者认为我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该进行分类,这样才能更好的划分责任。其次,从客体范围、侵权形态等方面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与一般侵权对比并展开论述。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研究,该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笔者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分为内容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服务提供者两大类。结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不同分类侵权的特点和责任认定。最后,提出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的立法完善意见。提出完善意见的整体思路是针对当前现行立法存在的不足和缺陷,逐一提出完善的建议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