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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世纪被称为信息时代,个人信息成为最有价值的资源。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使个人信息具有了数字化的特征,这一特征使它既可以为政府部门的管理提供便利,提高工作效率,又可以令商业机构有针对性的进行产品宣传与销售,提高经济利润。然而,人们在享受个人信息带来的巨大福祉的同时也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困扰——人们随意收集、加工、流转他人个人信息引发了个人信息的安全危机。对此,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完备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和制度,而我国却迟迟没有出台相关法律,这不仅不利于我国国民的个人信息保护,也不利于我国国际贸易在个人信息保护已经成为新的贸易壁垒的背景下的发展。民法是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能够最灵活且最大范围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因此,笔者从民法的视角出发研究了我国个人信息的保护,希望能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尽微薄之力。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个人信息界定,运用概念法学的方法和文献法介绍了个人信息的定义和特征,并且对个人信息做了详细的分类,使读者对个人信息的基本概念有所了解,接着介绍了财产权客体说、隐私权客体说和人格权客体说这三种关于个人信息性质的学说,通过对这些学说的评述表明了自己的观点:个人信息是人格权的客体;第二章是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现状及存在缺陷,文章运用生动的案例展现出了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大量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然后介绍了当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民事立法状况,通过这两方面论述了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现状,同时也形成了强烈的对比,突出了目前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存在的缺陷:未明确公民享有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保护条文过于分散零碎、个人信息保护范围过窄、未规定个人信息的商品化问题和个人信息侵权责任规定不明确;第三章是域外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比较,文章介绍了目前世界上三个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即德国、日本和美国,比较分析了它们的保护模式、立法理念和形成原因,从而得出了对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启示:明确公民享有个人信息权、统一立法出台个人信息专门保护法律和明确既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又促进信息流转的立法理念;第四章是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制度完善,笔者从我国应该在民法中明确个人信息权的内容和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进行专门保护两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指出了个人信息保护与其他权益保护的不同之处,明确了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立法理念,在此基础之上选择了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保护模式,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具体内容的设计上提出了自己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