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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上海市国家(地方)税务局按照操作规范、政策明确、集中受理、指定管理的指导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户管调整。由上海市国家(地方)税务局下属两个直属分局负责全市银行、保险、交易所行业的全部企业和石化、烟草、电力、交通、邮电通讯、汽车、冶金等行业内具有引领作用或发挥核心作用的重要企业的征管工作。这是上海市在税收征管工作中首次将大型企业进行集中管理。
大型企业在国民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多,内控制度比较完备,纳税遵从意识高,这些特点意味着大型企业主观上故意偷逃税款的可能性很小。但是由于现行的税制结构的复杂性、税收政策尚存在漏洞、大型企业经营活动繁复等原因,使得这些企业客观上可能会发生漏缴税款的情况。从企业庞大的财务会计信息中,要求税务稽查人员找出并纠正这些错误信息,需要付出相对于对中小企业的税务稽查成倍的工作难度和强度。即便如此,由于税务稽查人员之间业务素质与判断力存在差别,也可能无法发现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因稽查人员个人原因,导致税务稽查工作实施后,无法发现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属于税务稽查执法风险中需由稽查人员个人承担的风险。为了降低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中的风险,需要探索出一套优化、有效的稽查方法和路径,规定稽查人员在对大型企业的税务稽查中必须实施的行为和步骤,在制度上为降低税务稽查执法风险、提高稽查效率提供保障。
税收征管工作中,有大量的数据信息要求企业提供。如果这些数据在统计口径上出现了问题,那么税务机关采集的信息就会失真。通过规范大型企业税务稽查工作中必须实施的行为和步骤,税务机关的稽查部门可以采取税务稽查的变通方式(调研式稽查)来核查企业会计信息的准确性,为管理部门取得切实可靠的数据提供帮助。
大型企业税务稽查模式的内容,主要由三部分构成:
1、在形式上,需要实行分级分类稽查。专项稽查,需要对企业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深入的检查。调研式稽查,由征管部门或企业提出需求,针对企业特定内容或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专案稽查,一事一查,无须实施全面稽查。这样分级分类的稽查,可以保证对稽查资源的有效运用。
2、在稽查方法和途径上,实施稽查的各个阶段,都必须做好几项工作。税务稽查实施前,稽查人员针对稽查的目标,必须通过各种途径了解企业情况。税务稽查实施中,稽查人员应充分了解与稽查目标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稽查人员对掌握的内部控制制度,要进行测试,确定内控制度的设计是否合理、适当,执行是否有效。针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稽查人员要形成专门的工作底稿,全面记录其了解和测试内控制度的过程。稽查人员对企业的相关内控制度作出评价后,寻找稽查关键点,确定报表、账簿的重点检查内容。稽查实施的后期,稽查人员根据工作底稿的内容,制作《税务稽查报告》。与一般的《税务稽查报告》相比,对大型企业实施稽查的《税务稽查报告》中必须反映企业与稽查目标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了解和测试情况,陈述据此确定稽查重点的理由,使《税务稽查报告》的审批人(主要指税务机关业务科室的经办人员、业务科长和局长)可以了解税务稽查开展的概况。
3、在程序上,根据税务稽查形式的不同,可以分别启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应该按照税务稽查的法定程序(即普通程序)开展;稽查人员实施调研式税务稽查时,可以启用简易程序,对发现的潜在的涉税问题,提醒企业自行纠错。启用简易程序的目的是为了规避税务稽查中关于对同一企业一年内不重复检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