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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兼具有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特征,股东的退出机制有别于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退股权的法定事由和有权利提起诉讼,但这些并不足以保护少数股东的权益,我认为应当增加股东行使退股权的法定情形、增加法院强制公司收购受侵害股东的股权的法律规定以实现对股东退股权的法律救济。本文分四个部分对此问题进行分析:第一部分对股东退股权的存在进行了合理性分析。界定了退股权的概念,从保护股东利益和意思自治两方面论证了退股权存在的基础。第二部分通过与其他国家股东退股权的对比来对我国此项制度进行反思。分析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退股权的制度,并借鉴了国外制度中有利于实现我国股东退股权的部分,也明确了股东行使退股权应当慎重。第三部分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权的适用情形。将法定事由明确化,区分了与公司陷入僵局时的救济手段。第四部分从协议收购到法院强制公司收购以及对退股权的限制来写如何实现股东的退股权。股东预退出公司应当先与公司确定协议收购事宜,如果达不成协议再用诉讼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股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