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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中心任务是探讨作为基本人权的隐私权的宪法保护问题。文章从比较的视野以美国和德国为例研究了国外隐私权宪法保护的理论和实践,从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发展历史、基础、宪法保护的效力几个方面阐述了普遍人权意义上的隐私权宪法保护问题,目的是在比较和借鉴中为中国隐私权宪法保护的研究和制度建构提供理论基础,并结合中国国情提出完善建议。 文章首先在导论部分介绍了本文的选题依据、研究意义、研究方法和内容。正文从五个方面进行了研究:第一,作为基本人权的隐私权的含义界定和权利属性。从隐私权的基本人权属性出发,文章认为隐私权是私人生活自由权,是自然人对于私人信息自我控制、不被非法利用,私人事务自主支配、不受侵扰和私人活动自主决定、不被侵犯秘密的自由权。隐私权既包括传统的不受政府公权力侵扰的消极意义上的权能,也包括在不得不交出和不能不交出个人隐私时的自决权意义上的积极权能。从权利属性上看,隐私权是个人的精神性权利,是独立的人格权,是个人自治意义上的自由权,在现代社会,隐私权还具有相对权性质。第二,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历史发展。文章从追溯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开端开始,论证了隐私权民法侵权法保护的不足和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必然发展趋势,然后选取美国和德国的隐私权宪法保护为切入点,比较分析了德国在基本法一般原则指导下的隐私权宪法保护和美国直接针对政府立法权行使的隐私权宪法保护,认为德国一般人格权原则下的隐私权含义比较狭窄但是从隐私权客观价值面向出发隐私权的保护具有更宽的适用性,而在美国,隐私权是不断扩展内容的宽泛意义上的权利,但其使用领域却仅限于针对立法权的违宪审查,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研究了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国际一体化发展趋势。第三,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基础。文章从西方文化传统、法治建构传统出发,分析认为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哲学伦理学基础是重视个体价值的个人主义,隐私权进入法律保护的基础是公法性质的一般人格权,而隐私权宪法保护的终极价值基础是人格尊严,直接价值基础是个人自治。第四,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实效。文章首先讨论了隐私权宪法规范保护的模式选择,认为隐私权的宪法规范保护是在宪法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价值条款下的间接宪法规范保护或概括宪法规范保护,接下来文章在宪法基本权利规范效力扩散化的分析框架下,指出隐私权的宪法保护是发挥多重效力的整体性制度保证,但司法诉讼效力是隐私权宪法保护最核心的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