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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老的罗马法发展而来的诉前禁令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救济措施,在不同法系国家得以确立,虽有如“假处分”、“临时禁令”等不同表述,但本质功能都是在当事人实体争议得到完整审判之前,为防止因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更大损失的情况下,法院对侵权行为作出及时限制或禁止。诉前禁令作为一种救济措施,属于程序性措施而非实体权益,其适用应以程序性理念为指导,将诉前禁令制度置于诉讼程序性价值要求中,是衡量一项程序制度是否公正、公平,能否为实体救济提供稳定而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方法。通过对两大法系禁令制度进行比较,发现在德日等大陆法系中法律体系较严谨,诉前禁令制度完整地规定于民事诉讼法程序中,具有完整的原则性规则指导,在司法适用过程中注重事前听审,严格把握申请人的陈述是否达到非适用不可的地步,因此其严谨的态度也使得禁令申请的支持率很低。英美法系国家也在禁令裁决作出前后、不同阶段规定了严密的程序,诉前禁令的持续时间较短,若需要继续禁止则应当申请如“中间禁令”等新的禁令形式。两大法系的程序性规定值得借鉴。最后,通过对中国的诉前禁令制度立法框架的了解分析,诉前禁令仅在知识产权法领域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以“诉前停止侵权行为”被确立,一定意义上填补了诉前禁令的空白,但是这些规定过于简单,缺乏统一的规则,难免给司法适用带来迷茫。在程序上没有充分保护被申请人的权利,没有类似听证、听审等程序为被申请人提供应有的事前陈述或申辩机会,法官仅依照一方言词或证据作出裁定,甚至在裁定开始执行后,被申请人可以提起的复议程序也有缺陷,违背了当事人平等参与和法官中立等程序要求。应当以程序公正的优位理念为指导,通过裁决前的听证程序,允许双方当事人辩论质证,并在裁决后的复议程序中,由上级法院进行公正无偏执的审理或审查,若发现禁令的裁决的确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时,可以根据复议申请人的要求解除或撤销裁定。这些程序的设计不仅需要立法的支持和司法的推进,更需要在法学研究中不断深入地研究,以给民事诉讼程序法的发展提供有益的视角和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