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鸦片战争以始,中西文化的交互不断加深,中国知识分子阶层不断调整以新的态度,应对日趋咄咄的西方近代思潮的传播。随着清政府在军事上和政治上的接连失利,朝廷内外逐渐形成改革以图自强的共识。1902年任命沈家本与伍廷芳为修律大臣的诏书,就显示清廷依靠传统的法律体系已经无力于缓和日益激烈的社会矛盾和中外矛盾,法律作为社会最稳定、最保守的成分也面临西方近代化法律制度的冲击。清末修律在1904年修订法律馆成立时正式拉开帷幕,修律内容涉及刑法、商法、诉讼法等方面,初步形成法律学堂创设的计划和赴日考察的安排。沈家本与伍廷芳共事期间尽管只有短短两年,但在修订法律馆初期所形成的规划影响甚远:首先这一时期的工作几乎涵盖整个清末修律的大部分内容,伍廷芳在1906年离职之后,修订法律馆经历数次政治风波,大多数成果仅是初期工作的延续;其次为整个清末修律制定了方向性的规划,广泛借鉴各国先进法律,着重培养法学人才,并逐步完成清末法律体系的制定;最后,初期修律深刻影响了民国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制定。沈家本与伍廷芳具有迥异的人生际遇。沈家本出生于浙江,年少随父在京城生活,补官入刑部任职,考中进士以前专注于小学和考据,及第后于刑名多有创获,在外放天津、保定之后以刑部右侍郎身份担任修律大臣。伍廷芳出生于新加坡,幼时随父迁居广东,年少赴香港读书,后在香港法院任职,与新式知识分子接触颇多,中年后留学英国,获得出庭律师资格,被郭嵩焘和李鸿章看重,在香港立法局任太平绅士后,加入李鸿章幕府,参与洋务、交涉事宜,经李鸿章举荐担任驻美国、墨西哥、西班牙等国公使,逐渐进入清廷政治中枢,以“西律专家”身份被任命为修律大臣。沈伍二人对“中体西用”模式进行有益的探索,实际上正是清末修律初期工作得以大部分得以顺利实现的原因。清末修律所面临的不仅是中华法系与西方近代法律体系的差异,而是如何有效的吸收西方先进法律学说,促使传统法律体系的近代化。在这一过程中,沈家本充分发挥自身对传统法律的了解,通过“西用”对“中体”进行改造,将西方近代思潮与传统儒家思想相结合,对大清刑律进行删削,抛弃重刑主义、报复主义等封建刑法的重心,采纳西方近代法律原则,得到清廷的认可;伍廷芳较少有传统的束缚,果断制定修律的方法和方向,有效调和“体”和“用”的关系,在传统法律之外完成中国近代商法体系。尽管沈家本与伍廷芳并没有脱离自身的局限性,也不可能在皇权专制主义下真正完成传统法律的近代化转型,但是二人共同的工作保障了修律的方向,也为民国时期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